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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小议告密文化(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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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告密文化(三篇)

小议告密文化(三篇)
作者:王毅 来源: 搜狐文化频道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8月4日11:28

 
 
 
 
 
 

  小议告密文化

  王毅

  告密这种对政敌的攻讦手段尽管极其阴毒、对专制威势千方百计的窥伺借助而最为世人不齿,但“告密”所以能够衍化扩展为一种社会文化,则更需要建立一套制度性的法理和育成相当一部分国民对之趋同苟和的心理。

  如果从先秦法家建立的那一套公开鼓励和强迫国民相互告密的法理算起,告密文化一直伴随了中国的君权统治。纵观中国法律史不难看出:告密文化始终延绵不绝的原因,其实就在于那个时代一切“合法”的政治行为,最终都只能是以维系君权制度的安全为归结。于是为了这个至高无上的目的,在这个至高的法理统摄之下,所谓“道德底线”实际上是不存在、至少也是很难确保的。

  当然,由于崇尚儒家“仁政”的制度理想和“仁者爱人”伦理原则,所以秦汉以后的许多时候,统治者曾经出于敦风厚俗、约束奸佞的目的,而对告密之风的泛滥加以程度不等的限制--比如《汉书·刑法志》所说的“(汉文帝)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但是很显然,这种限制告密过度泛滥的目的,仅仅是出于统治者不使自己的王朝重蹈“亡秦”的覆辙,因此,这种对告密文化的制衡限制的力度不仅有限,而且尤其不能真正具备法理的基础,于是它也就经常很容易地被告密文化的卷土重来取而代之。

  尤其是随着中国极权制度在其发展后期的日趋专制,包括告密文化在内的许多极端阴暗刻酷的政治手段,也就越来越受到当政者的鼓励而在非常广大的社会范围内蔓延开来,比如朱元璋专门规定:全国的子民都可以持《大诰》赴京告奸,即直接向皇帝举报揭发各地的官吏--这表面上是强调了小民对官吏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的最终裁判权只是在于皇帝本人,因此它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消弭对皇权的威胁而更加严密地控制各级官吏;又比如与清代几代皇帝极其严酷的文字狱制度一并在全国盛行的,也是大张旗鼓的告密文化。

  告密文化的几个主要的特点:它的流行总是与专制极权机器的全面强化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往往是与其它各种手段相辅而行的,有名的例子如秦桧的“许人首告”,就与禁止“民间结集经社”、禁止国民收藏和著述野史等等众多剿灭民间舆论的统治手段一并推行的;又如上面提到的清代文字狱与告密文化的一并兴盛,等等。再比如,告密文化的兴盛必然使极其阴暗刻毒的政治心理在广大国民群体中流行开来,从而对整个民族道德造成极大的毒化和戕害。

  因为具有久远的传统和成熟路径,这种中世纪的社会基础和政治文化格局没有得到认真的清理改造,告密文化就会世代不绝地承传延续下来。我们今天感叹从“胡风事件”直至“文革”之中,“揭发批判”越来越演成了铺天盖地的悲剧;当我们感叹在以往的体制中,不少人甚至为了分房子、评职称、升工资等等一己小利就不惜使用“小汇报”之类卑琐手段时,不仅应该想到“告讦之风一兴,此后浸寻不可止矣”的历史教训,而且尤其应该认真探讨一下,究竟是什么文化的机理,使得这种最见不得光明的东西,竟然可以在我们民族的生活中那样长久地作祟。

  而与那种鼓励和纵容告密的政治文化相对立的,则是现代民主和宪政制度对公民基本人身和政治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比如1920年8月1日,陈独秀、胡适、李大钊、蒋梦麟、陶孟和等人共同发起《争自由宣言》,该《宣言》共有六条,内容就是要求北洋政府废止专制法令,保障人民享有言论、集会结社、书信秘密等的自由。后来,胡适还曾无数次地强调:“一个民国的要素在于容忍对方的言论自由”;“争自由的唯一原理是:‘异乎我者未必即非,而同乎我者未必即是;今日众人之所是未必即是,而众人之所非未必真非。’争自由的唯一理由,换句话说,就是期望大家能容忍异己的意见与信仰。凡不承认异己者自由的人,就不配争自由,就不配谈自由。”--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包括告密文化、文字狱、党同伐异等等政治手段,才益发显示出其蒙昧性和残酷性;同时也才显示出在中世纪式的文化基础上,这些政治劣行必然大行其道的原因。后来胡适因领导“新月人权运动”而遭到国民党围攻时,他曾写信给蒋介石侍从室主任陈布雷,信中以再次对宪政原则的重申而抗议国民党对国民言论自由的侵犯,并指出这种侵犯必然导致阴谋告密层出不穷等灾难性后果:“所谓‘负责任’者,我们对于发表言论,完全负法律上的责任,党部与政府如认为有不当之处,可以当面驳辩,或令作者更正。如有干犯法律之言论,亦宜有法律的手续,向法庭控诉。凡法律以外的干涉似皆足以示恶而贻讥世界,……若政府不许人民用真姓名负责发表言论,则人民必走向匿名攻讦或阴谋叛逆之路上去。……‘公然’正是我们负责任的态度,若不许‘公然’,岂宜奖励阴谋秘密乎?”(详见胡明著《胡适传》四十一节)从胡适写此信的1931年到现在,时间虽然已经过去了整整七十年,但是他所叙述的这些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他对告密文化之政治基础的揭示,却依然值得今人重温。


  从告密的起源谈起

  陆昕

  我主要从事法律文化和思想史的研究,所以想从这个角度谈些看法。

  告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始于两千多年前的法家,称之为“告奸”(“告讦”)。法家的理论基础是“人性恶”,特点就是“好利恶害”。具体内容表现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以此为出发点,法家认为人与人只有利害关系,为了自己的利,人人不惜铤而走险危害他人。君主实际上时时处于奸民与奸臣的包围之中。

  那么君主如何保护自身?法家除了提出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外,还施行了许多具体措施,如利出一孔,驱以赏,劫以兵,重刑主义,判案只看结果不考虑动机,告讦和连坐制度的建立即其中之一。

  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增加了告奸和连坐制度。在军队中的规定有“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在民间,则要求“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明”,“民人不能相为隐”。并在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的户籍制基础上建立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即一家藏“奸”,与投敌者受同等处罚。其余九家倘不检举告发,要一齐治罪。

  可见告奸是极权主义专制制度的产物。不形成人人自危局面,专制君主就很难坐稳江山。但是这种情况在秦以后发生了变化。

  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赞扬文景之治时,说:“惩恶亡秦之政,议论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意思是文帝、景帝和他们的大臣们憎恶导致秦朝灭亡的政令并引以为戒,因此讨论政事力求宽恕仁厚,以谈论别人的过失为耻辱。教化在天下施行,揭发别人隐私和短处的习俗得以改变。

  在汉以后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法家学说及其种种手段并未就此消失,而是以一种隐性状态存在并被统治者运用于社会生活与司法实践中,一正一反一隐一显地影响和改变着社会发展。

  中国的文人,基本上是吮着传统文化的乳汁长大的,即便是二十世纪初、中叶留过洋的文人也不例外。具体到今天讨论的这个问题将其放在历史与文化的这个大背景下考察,便很有启发。

  首先是有的学者提出做人的底线,也就是伦理道德底线问题。这个问题儒家早就回答了,并且具体指出:“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义和道,也就是道义,构成了儒家做人的底线,实际也正是今日我们中华民族尚在坚守的底线。

  法家虽然鼓励人们告奸,但他们认为人人所以能够揭发检举别人,是因为人性中存有“趋利避害”的劣根性,只要用刑赏去威逼利诱,便可以达到使人们互相揭发的目的。反推之,正可说明法家也认为“告奸”是人性恶的体现。这样看,在传统文化中,告发揭举他人并未真正从正面加以肯定。至于举报他人谋反,上告某人悖逆,儒家是把它归入忠孝里边,与告讦无涉。

  所以,交信这个问题,作为个人行为,确实没有什么好辩护的。

  有的学者提出了时代压力,这就要具体分析。舒芜所处那个时代,固然没有今天这样民主宽松,然而具体到当时他交信的情况,也并未受到残酷的压迫。应该说,他基本算是主动交出的。而且以他渊博的学识和灵敏的头脑,也未必不会估计到那批信交出后带给他人的影响。

  况且,人与人毕竟不同,儒家是讲骨气讲气节的,取功名富贵是以道义为基准的。刀架脖子上,也讲究富贵不淫,威武不屈,贫贱不移。所以从本质上说,我不赞成以时代为其开脱,更何况他所身处的环境也没有开脱的理由。在传统道德日渐被人弃如敝屣的今天,还是应该倡导“人总是要有一点精神的。”


  从专制说到告讦

  王学泰

  “容忍”的反面是“专制”(指心态上的专断)。专制大约是人性的弱点之一,可能也是从生物的生存自卫机能引申出来的(人往往偏重于肯定自己的思想与行为)。谁不想颐指气使,专断独行呢?《聊斋志异·马介甫》写了一个常常被老婆随意鞭挞,见了老婆就发抖的杨万石。连这等角色,吃了“丈夫再造丸”后,也还想专制于阃内呢?(可惜,当他牛刀小试时,马上被老婆打得落花流水。)何况那些智商高、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的人士?

  以前我所在的单位的领导倡言民主,反对专制。他也是通过群众每人一票选上去的。有一次,他大发感慨说:“民主真费事!”没有说出口的是:专制方便、一个人说了算省事。这是从人性角度立论,事实上,并非谁想专制就能专制的,关键上看你是否有专制的能力。从日常的小事上说,看这位想专制的人在体力智力上是否合格。在社会和国家的大事上,则看集权还是分权,权力分散,互相制约,便搞不成绝对专制。这样,事情可以办得更好些,更重要的是给社会上的其他成员保留行使自己权利的空间。分权如果成为了社会定势、人们习惯了它,容忍就可能成为社会风气。而集权制度下专断就是人们的习惯和风气。统治者为了实现它,还要依赖许多制度化的东西,“告密”也是其中的一种。

  告密又称“打小报告”,一度非常流行。粉碎“四人帮”后的第一次文代会上,有位女诗人不无感慨地说:“写四十万字的一本书,不如打四百字的小报告,更受领导重视。”这话有点拟之不伦,不知道她是否懂得求“领导重视”就是小报告流行的基础。

  专制不给异见留有空间,统治者高高在上,不知道谁是持异见者,这就需要有告密者(当然,告密者在告密过程中往往要挟带自己的私货,把一些非异见者也当成异见者举报上去)。历史上最早的告密者就是周朝的卫巫,(牧案,应该是纣王时期的崇候虎)当时国人(指都城里的人们),不满周厉王的暴虐统治,多有谤言,厉王指使卫巫秘密监视国人,有谤者就向厉王打小报告,厉王把谤者杀死。从此,“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大臣召公劝谏厉王,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采用这种壅堵的办法,早晚有一天,堤毁川流,不可收拾。厉王不听。不久,国人起义,把厉王流放到彘。

   从理论上来说,大数多人倾向疏导;然而,堵截可操作性强、并能马上奏效,告密虽然不登大雅之堂,统治者都或明或暗地鼓励这种行为。

  当然,告密是否正当也不是没有争论。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就有过一场关于告讦的辩论。王安石变法中,有些法规需要别人告密才能执行。例如吕惠卿搞的“手实法”(向政府自报财产);另外,主持新法的当政者认为只有打击持异见者,才能树立新法的权威,因此,也要鼓励告密,造成人人自危的风气。告密也成了党争的工具。于是,上交亲戚朋友的书信、打小报告、引诱他人说错话(如同后世的“阳谋”)、搜罗文人刊刻的诗文都成为告密者们的拿手好戏。

  告密者首先伤害的是自己,告密者出卖了他人的隐私,同时也付出了作人的尊严。知道对方隐私的,不是亲戚,就是朋友,连亲戚朋友都出卖的人,其道德堕落到何等程度是可以想见的。北宋又是儒学的恢复发展时期,许多儒者面对着道德的滑坡,大声疾呼、身体力行,反对告讦。其中最典型的是范纯仁。“乌台诗案”中,反对新法的苏轼被人告密,以诗文得罪。范纯仁挺身而出,不顾个人安危,上书为苏轼辩护。反新法的旧党当政后,用同样的方法,惩治新党代表人物蔡确(也是整苏轼的首恶),范也反对以曲解蔡诗兴文字狱,更不同意把蔡远贬新州。他说:“此路荆棘已七八十年,吾辈开之,恐不自免。”有人被党争冲昏了头,竟把范纯仁说成与蔡确一党。范氏一生“以责人之心责己,以恕己之心恕人”,反对告密,维护了儒者的尊严。邓润甫也上言,说“近日群臣专尚告讦,此非国家之美,宜用敦厚之人,以厚风俗”。这些受到皇帝的表彰,一度还写入律令。告讦受到一定的抑制。

  眼光长远的文人士大夫认为,告讦只是暂时有利于统治,对良风美俗却起着破坏作用。长此以往,国将不国。为什么正统人士这样看待告讦呢?因为儒家是力主“人治”的,“人治”强调在上位的士大夫要为社会起表率作用。告密者连亲戚朋友都出卖,其人格会变得自私猥琐,树之以为“典范”,只是给明白人增加笑料而已。

  《论语》记载:叶公对孔子说:“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回答说:“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叶认为正直的人,应该敢于揭发父亲的不正当的行为,并且敢于出庭作证;孔子认为父子的互相隐瞒才是真正的正直。在不明儒学和不懂事理的人看来,孔子似乎在提倡互相包庇。这是不了解儒家思想是宗法制度在意识形态层面上的表现。在这种社会里,父子最亲,是社会网络第一层关系。如果一个人能够舍弃父亲而不顾,他还能顾什么呢?这种连人的基本素质都不具备的人,能够说是“正直的人”吗?当然父亲“攘羊”是不义,是破坏社会规制的行为。儿子对父亲的揭发有可能是“大义灭亲”,从父子亲密关系来说,其概率太小了。大多可能是“大利灭亲”。不应奖励极少的“大义灭亲”的而鼓励了绝大部分“大利灭亲”的,使得社会的淳朴风气受到破坏。这是孔子提出的“子为父隐”本意。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一些朝代(如汉代)的法令明确写上除了“大逆”、“谋反”外,不许告讦,违反者加以惩罚。

( 责任编辑:悲风


最后更新[201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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