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告老师”事件引发了针对中国社会告密文化的讨论,但是告密文化只是一种社会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制度安排。我并不很认同“告密”这种说法,也不认为不正当的“告密”和正当“举报”之间存在可操作的界限。一个学生可以控告老师性骚扰,也可以控告老师“反革命”;两种控告就本身来说,并没有什么实质区别。关键在于我们普遍认为老师不应该对学生进行性骚扰,但是在通常情况下享有言论自由,不应该因言获罪。但是如果我们在制度上给言论规定很多禁区,任何人的言论都不自由,老师言论也不自由,那么学生告老师“反革命”也就没有大惊小怪的了。
1告密文化的制度成因
“告密”一说基本上是把专制制度下形成的臣民行为模式贴上贬义的标签,但是忽视了问题的起源和本质。“告密”确实不可取,但是问题的根本不在告密者,而是在于所谓的接受告密者,通常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告密”之所以在中国传统社会成为一种“文化”,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权力太大、百姓自由太小,以致动辄得咎,任何言行都可能成为告密的口实。告密者之所以喜欢告密,是因为可以通过告密向政府邀功请赏,或达到打击报复、幸灾乐祸的目的。这种心理也是在权力失衡的专制社会中滋长起来的,公民社会极不发达,是非标准全部掌握在政府手中;臣民既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也不善于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事事都来找政府,政府的权力和责任都过于庞大。
2如何判断“方向错误”?
华东政法大学校方提出“学术无禁区,课堂有纪律”。言下之意,教师有学术自由,但是“方向错误”的言论还是应该受到限制。然而,这实际上是说课堂教学乃至学术研究的自由都是有限度的。当然,如我在上文中说的,教学自由确实是有限的,教师一般有义务忠于宪法,不得散播违宪言论,更不得教唆犯罪。然而,在这个宽泛的框架之内,教师言论还是有自由的,1982年《宪法》第35条也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这意味着教师和普通公民一样,可以对政府的行为、决定、政策乃至法律提出不同意见,甚至是激烈的批评。为了保证畅所欲言,即便说错了也不能随便惩罚;否则,每句话都得“正确”,否则就得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成为“反革命”,那谁还敢说话?
“方向错误”这个词实在太含糊,对现实不满、对政府中某些人的某些作为不满,算“方向错误”吗?对国家的某些政策、法律乃至宪法规定有不同意见,算“方向错误”吗?我举个简单的例子,带有“文革”残余的1978年《宪法》一直生效到现行《宪法》颁布为止,其中许多地方我们今天都认为规定得很糟糕,但是如果宪法规定的一切都必然是好的、神圣的、天经地义,容不得半点批评和讨论,请问新宪法又如何产生呢?我们岂不是只能一直沿用那部糟糕的《宪法》吗?既然连《宪法》规定的某些东西都允许批评,那还有什么不能议论的呢?言论自由的真谛在于,公民在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情况下畅所欲言,自由提出并探讨各种不同观点,最后真理必然越辩越明。如果没有这个过程,我们又怎么知道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呢?
任何人都是理性自私的,政府官员也是如此;任何人都喜欢听好的,不愿意接受批评,政府官员也不例外。对于公民的不同意见,官员很可能听不进去,这是人的本能。如果让政府部门自己来决定什么是“方向错误”,岂不是很危险?这顶不明不白、无边无际的帽子可以戴在任何批评言论之上,人民也就不可能监督政府了。因此,在发达国家,这个问题是由政治相对中立的司法机构来决定的,政府自己说了不算。
3如何界定“告密”与“举报”?
如果“告密”的目的是遏制犯罪,那么这就是举报。举报当然是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当然也可以举报老师违法犯罪,关键还在于违什么“法”、犯什么“罪”。我们之所以不认同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告老师,是因为那个罪名根本不成立。“告密”通常是针对思想、言论或其他莫须有的罪名,而思想和言论自由正是受宪法保护的最重要的基本权利,当然不能随便受到压制和惩罚。如果告的是实实在在的违法行为,譬如官员腐败,那就是正当举报,当然也就不属于告密了;或换句话说,这种“告密”正是公民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言论。
我不倾向将主要责任归在告密者身上,因为他们毕竟只是集权体制的产物。如我在前面说的那样,我甚至可以将这种名副其实的“告密”当作学生的言论自由。关键在接到这类荒唐的举报之后,政府怎么处理?如果像上海有关部门那样动辄当真、立案调查,那么以后这种告密者必然越来越多;如果政府不当回事、一笑了之,那还会有许多公民当真吗?因此,要消除华东政法大学这类告密现象,只有让政府退出言论这个是非之地,让学生和老师面对面去争好了;如果老师要对她们打击报复,譬如影响考试成绩甚至不让及格,那个时候再来“告密”不迟。
有人指出,中国应该从“告密时代”走向“证人时代”,尽量营造一个远离“告讦成风”的社会环境,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仍然认为是制度决定文化:如果我们的制度允许甚至鼓励“告密”,那就无法营造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告密”立刻成为一个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