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的引用:
(一)直接引用的要求是:
(1)在引用的地方加引号。
(2)用脚注、尾注或夹注的方式注明出处。
(3)若引文“超过一定数量”,应另起一段,后退一格,用仿宋体。
(4)尽可能保持引文的原貌,如有增删,则必须在括弧或注释中注明“对原文略有删改”。删减的部分一般采用省略号连接上下文。
(5)引用中译本或古籍注释本时需要核对原文,如果中译本或与古籍注释本与原文有出入,则根据原文调整引文。
(6)谨慎引用网络电子文献,尽可能根据网络电子文献追溯纸质的原始文献或根据纸质文献制作的PDF版本的原始文献。
(7)完整地引用原始文献的观点,既不断章取义,又过度引用。
(8)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学位论文或信件时,须征求原作者的同意和授权。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以不让原作品失去发表价值为前提。
(9)引用未成文的口语实录(演讲实录、课堂教学实录、采访实录等)时,须征求原作者同意。最好为原作者提供笔记整理稿或录音整理稿,经原作者审阅并书面同意。
(10)若某个论著已经出现了修订版,则尽可能引用最新的修订版。
(11)若某文献出现多个出版社的版本,则尽可能引用学术界公认的比较权威的版本。
(12)若某外文著作或汉语古籍已经出现多个译本,则尽可能引用学术界公认的比较权威的译本。
(二)间接引用的要求:
(1)用自己的话语概述他人的观点。
(2)准确地复述、概述原文的观点,不能歪曲原文的观点。
(3)以脚注、尾注或夹注的方式注明间接引用的出处。
(4)在开始引用的地方,使用类似“某某认为”、“在某某看来”等“引导语”(也可直接称之为“引用提示语”)
(三)转引的要求:
经过努力之后仍然找不到原始文献时,可以直接或间接引用,但需要注明“转引自……”。转引的关键规范是“不做伪注”。“掩盖转引,将转引标注为直接引用,引用译著中文版却标注原文版,均属伪注。”
二、规范的注释:
(一)普通图书、档案、析出文献的注释规范
文献注释一般包括: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及载体类型标志、其他责任者(译者、校注、校点、校勘者等)、版本(初版省略)、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文献出处或电子文献的可获得地址、文献起止页码。其中,文献类型及其标志以单字母方式标识:
参考文献类型 |
普通图书 |
会议论文 |
报纸文章 |
期刊文章 |
学位论文 |
报告 |
标准 |
专利 |
汇编 |
档案 |
古籍 |
参考工具 |
文献类型标志 |
M |
C |
N |
J |
D |
R |
S |
P |
G |
B |
O |
K |
(二)期刊文章、报纸文章、电子文献的注释规范
1.期刊文章的注释规范
期刊文献的注释规范与一般图书的注释规范相似,主要的差别是文献类型的标识有变化。规范的期刊文章的注释不仅具体注明第几期,而且进一步注明第几页。
2.报纸文章的注释规范
报纸文章的注释规范与期刊文献的注释规范接近,只是文献类型的标识有变化。规范的报纸文章的注释须在注明年、月、日之后,进一步注明第几版。
3.电子文献的注释范例
2006年的《规范》将电子文献的发表时间和引用时间放在文献和地址之间。
(三)外文文献的注释规范
各类外文文献的文后参考文献格式与中文示例相同;为了计算机检索方便,建议题名的首字母及各个实词的首字母大写,期刊的刊名等可用全称。
三、不规范的引用和注释:
(1)对所录文字断章取义,歪曲了引文的含义。这种不规范现象在引用外文文献或古汉语文献时尤其容易发生。
(2)未经同意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文献。
(3)过度引用。“过度引用指的是引用他人的文字超过自己的论证。”此外,频繁引用某个特定的作者的论著,或者,用过多的引文反复论证同一个观点,都属于过度引用。
(4)对引文过度评价,或者批评过于苛刻,或者赞扬过于溢美。
(5)残缺引用或引用不足。与过度引用相反,残缺引用或引用不足是断章取义、捕风捉影。
(6)引用特别人物的话语并作为定论。比如,为讨好迎奉某个“重要他人”(比如自己的导师或某个政治人物)而引用;为炫耀自己的学术成果而不恰当地“自引”;为显示自己的“阅读量”和“学术感”而狐假虎威地罗列某些不必要的文献。
(7)某个作品已经出现了修订版而引用老版本。
(8)引用了不符合学术规范或公认品质低下的文献,比如,引用粗糙的编译本而不引用比较权威的全译本。
(9)某文献已经公开发表却引用该文献的网络版本。
(10)已经出现公认的比较权威的译本却引用其他非权威的译本。
(11)引用中译本或古籍却不核对原文以至于出现错误。
(12)注释的要素不全或不准确,比如,只注明作者和著作名称而没有出版时间或出版机构、出版的版本。
(13)注释中出现漏字或错字。
(14)张冠李戴,弄错了引文作者或出版时间、出版机构、版本。
(15)用“名著”装点门面,在参考文献中大量列举自己根本没有阅读、没有参考的中文名著和外文名著。
四、最严重的不规范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8)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