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者取消考试资格”的规定是否合理?作为一个久经考场的人,对我来说,这是一个如骨鲠在喉早就想一吐为快的话题了。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今年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第一天,考生刘先生按《考试通知单》上的地址没有找到考点,等他按《考点交通路线图》找到考场后,考试已进行了40分钟,按照相关规定他被取消该科考试资格。刘先生发出了质疑:同一考点怎么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地址?自己因迟到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责任在谁? 笔者觉得应该更进一步,从根本上反思“迟到者取消考试资格”的规定是否合理。先说一个很浅显的道理,考生迟到,牺牲的只是他个人的考试用时,对整场考试和其他考生并无实质性影响,所以,取消迟到者的考试资格对其他的团体和个人并无任何好处,而它对迟到考生的打击则无疑是巨大的,很可能影响该考生一生的命运。像这样只对个体有损却对社会和群体无利的规定有何必要坚持数十年而不变?再分析一下考生迟到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考前压力过大,临考前反而睡过头的,有的缘于城市交通堵塞……更有像上述新闻中刘先生这样并非考生个人原因的,如果不问青红皂白,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是否公平?考试是一种衡量考生能力的方式,考生已经为这场考试付出了诸如考试费用等成本,参加考试就是他不可剥夺的权利,即使考试迟到,无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只要他自己承担了这一后果,觉得哪怕用不充足的时间,也能考出自己的水平和能力,我们就不应该剥夺他这个权利和机会。 当初制定“迟到者取消考试资格”这一规定也许自有其考虑,可能担心的是不这样,就会有许多考生不按时入场,出现乱套的局面。其实这种担心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试想一下,作为考生,谁不愿意考试的用时更长一些?谁会主动地去追求迟到? 高考即将来临,在关系众多家庭悲欢的这一特殊时刻,真希望有关部门对其中每一个细节审慎对待,对相关规定重新审议,尽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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