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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教学《记念刘和珍君》时的一次课堂活动》
   作者:余军奇   阅读次数: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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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记念刘和珍君》时的一次课堂活动

                        模拟法庭:审判“三一八惨案”
                -- 教学《记念刘和珍君》时的一次课堂活动
             龙城中学高一 余军奇
 
一、活动准备:
1、确定模拟法庭人选
主法官:一名        副法官:两名         书记员:一名   材料员:一名
原告:两名( 程毅志,许广平、鲁讯、朱自清或其他人            
被告:三名(段祺瑞,贾德耀,卢信,军警张、文人陈西滢等)
控方律师:三名    辩方律师:三名
控方证人:三名    辩方证人:三名
电视主持人2名
新闻记者若干名
评论员若干名
原则:保证班上同学每人都有任务,都要积极参与。
 
2、布置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利用课外时间到图书馆或网上查找有关资料,特别是原告、被
告和各律师除要占有较多资料外,还要和本阵营同学一起讨论,写出讼状或辩护词。
  新闻记者和评论员也要查找资料,了解事实,在模拟法庭审判结束后,及时进行新闻报
道,评论员写出评论文章。
 
二、审判程序:
1、电视直播:主持人简短开场白。
2、法官宣布开庭
      1):请原告,被告出庭
      2):法官要求原告,被告在法庭上所说应为事实
      3):原告,被告宣示遵守法官声明
3:法官征询原告是否撤回或者和解
       1:如原告撤回或者和解---结案
       2:如原告不撤回和和解----开庭
4:法官要求原告的委托的控方律师宣布告状内容
5:控方律师宣布事情经过并说明被告的罪行
6:辩方律师答辩
7:各方请证人说明
8:原告,被告,证人交互说明
9:法官群讨论10
10、全体法官表决
11、主法官宣读判决结果
        1):如原告或被告有不服,可提出上诉,但是必须是在五天内,以一次为限
        2):如五天内原告,被告无提出上诉,则依判决结果交由
12、列入判决记录
13、交付相关人员执行
14、新闻记者进行新闻报道
15、主持人采访评论员
16、主持人现场采访观众。
17、主持人宣布结束 。
 
附:模拟法庭参考资料
            模拟法庭:审判“三一八惨案”
                   ----关于《记念刘和珍君》的一次课堂教学活动
法官:诸位,本庭今日就3月18日发生的政府卫队枪杀学生一案开审。现在我宣布开庭。请全
体起立。
法官:请原告程毅志,许广平,被告临时执政段祺瑞,贾德耀,卢信,军警张及文人陈西滢
出庭。
法官:原告程毅志,许广平,遵守法律,在法庭上所说应为事实。
原告程毅志,许广平,:遵守法官声明。
法官:被告临时执政段祺瑞,贾德耀,卢信,军警张及文人陈西滢遵守法律,在法庭上所说
应为事实。
被告临时执政段祺瑞,贾德耀,卢信,军警张及文人陈西滢:遵守法官声明。
法官:原告程毅志,许广平,你是否同意现在撤回上诉或者和解呢?
原告程毅志,许广平:不同意。
法官:原告程毅志,许广平不同意撤回上诉和和解,现在正式开庭。请原告的委托律师出庭
陈词。
控方律师:我的当事人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程毅志,许广平等,为告发临时执政段祺瑞,
贾德耀,卢信等教唆政府卫队,枪杀刘和珍,杨德群等人一案。告发军 警张等直接参与枪杀
,并作为直接凶手枪杀刘和珍,杨德群等一案,告发陈西滢               在报纸,杂志上
大肆对刘和珍,杨德群等学生的形象进行毁灭一案,向法院提出上诉。刘和珍,江西南昌市人
,生于1904年,1918年考入南昌省立女子师范学校,并担任学刊《江西女子师范周刊》编辑。
1921年冬发起创办“觉社”,提倡白话文,并组织个校青年积极参加学生运动。1923年秋天,
刘和珍从南昌女子师范学校毕业后,考入国立北京女子师范大学预科,后升入英文系。入校不
到一 年,就被选为学生自治会主席。杨德群,湖南湘阴人,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国文系预科学
生。三月十八日,我们几个学校的同学只是为了八国最后通牒一事在天安门开会,随即赴国务
院请愿,不料卫队居然开枪射击,据中国“济难会”调查,死者47人,伤者132人,失踪者40
人,我这里有检查厅的《殉难烈士调查表》及受伤者调查表》各一份,其中有刘和珍,杨德群
二人,均系枪杀而死,张静淑身中四枪,受伤后经医治,幸得不死。以上资料均有检察官检验
在案,请法官大人过目。
    材料员接过《殉难烈士调查表》及《受伤者调查表》各一份,交给法官过目。
控方律师:在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临时执政段祺瑞,贾德耀,卢信等对 学生犯下
了“滥用职权罪”和“故意杀人罪”,在此之间,军警张等直接参与了此案,并作为直接凶手
,因此军警张等犯下了“故意杀人罪”。在此案件之后,              陈西滢对刘和珍,杨
德群等人进行大肆污蔑,对其造成精神损失,犯下了“诽谤罪”。
控方律师的义正严词获得了旁听人员的阵阵掌声。
法官拍了一下“惊堂木”:安静!听众一律不得鼓掌喧哗!
辩方律师:法官大人,近年以来,徐谦,李大钊等人,假借共产党学说,妖言惑众,屡造事
端,三月十八日徐谦以共产党执行委员会的名义,散发传单,率领暴徒刘和珍,杨德群等人,
闯进国务院,泼灌汽油,抛掷炸弹,用手枪木棍袭                   击军警,各位军警在
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为了保卫执政府的安全,不得已只好采取正当防卫手段,以致多有伤
亡。且人群中多有民心叵测的暴徒组成,聚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国家,我方恳请法官
大人明察秋毫,还执政府一个清白,以安民心。
控方律师:法官大人,我方为了证实我们所说为事实,要求传证人张静淑出庭作证。
法官:你是张静淑吗?
张静淑:正是。
法官:此地为“正义法庭”,你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能否遵守《大学生守则》,毫不偏心
地站在公理的立场说话吗?
张静淑:作为一名教育系的大学生,我深知“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标准,我将按事实说
话,决不信口雌黄。
法官:控方律师,你可以问话了。
控方律师:张静淑,你在十八日是否参加了请愿活动。
张静淑:是的,我们自天安门出发后,就直接往执政府请愿。
控方律师:你们为什么要去请愿?
张静淑:只要有良心的中国人都知道,我们的请愿是因为日本占据了辽宁,吉林两省。南京
政府束手无策,单会去哀求国联,而国联却和日本是一伙。我们去请 愿,是出于一片爱国之
心啊!
控方律师:你们是否受人利用呢?
张静淑:完全没有,我们完全是作为一名爱国青年去请愿的,是出于爱国才去的。
控方律师:你当时看到的队伍中是否有人手持木棍,拿着汽油,甚至有人拿着枪, 炸弹?
辩方律师:法官大人,这是诱供,我反对。
法官:反对无效,继续提问。
控方律师:辩方律师说游行队伍中有暴徒手持木棍拿着汽油,甚至有人拿着枪,这是事实吗
张静淑:我自天安门出发后,曾将队伍从头至尾看了一回,全数约二千人,工人有 两队,至
多五十人,广东外交代表团一队,约十余人,国民党北京特别市党部一 队约二三十人,留日
归国学生团一队,约二十余人,其余便是我们北京的学生,               内有女学生三队
,这些人之中只有十余个学生拿着木棍,木棍长约三尺,一端削尖了,上面贴着纸,纸上写有
“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或“废除不平等条约”等口号,工人,留日学生,国民党队及广东代表
团的人均是两手空空,我不曾见到其他的东西。
控方律师:法官大人,我的问话完了。
控方律师:法官大人,这就很清楚了。队伍中权是爱国人士,有证可查,何来得暴 徒呢?
辩方律师:爱国人士?学生,他的本义是什么?法官大人,我想请我方证人伟大的文学家为
我来解释。
法官:同意出庭作证。
辩方律师:作为一个伟大的文学家,您认为学生的本义应该是什么呢?
反动文人:学生,最重要的当然是读书了。
辩方律师:可是,这些学生她们都干了些什么呢?
反动文人:这些学生,她们捣毁机关,阻断交通,殴伤中委,拦劫汽车,攒击路人及公务人
员,私逮刑讯,社会次序,悉被破坏。
控方律师:你是怎么知道这些罪名的?
反动文人:这些都是我亲眼所见,亲耳所闻,因此我也将它们写进了我的文章中。
控方律师:法官大人,我也请求我方证人鲁迅出庭作证。
法官:允许鲁迅先生出庭作证。
控方律师:鲁迅先生,你认识刘和珍,杨德群吗?
鲁迅:认识。
控方律师:你认为她们是暴徒吗?
鲁迅:在陈西滢的文章中,把她们写成了暴徒,可是我认为她们根本不是暴徒,她们都是我
的学生,是一群常常微笑的,态度很和蔼的女学生。学生的本义是读书,这诚然是不错的,可
是在国破家亡之日,在大人老爷们葬送土地时,她们却                放下书 包来请愿。
这本已经是可怜之至了,却还要遭受如此之污蔑。
控方律师:请问对方证人,这些罪名是谁给定的呢?
反动文人:我也是根据通电上面的内容所写的。
控方律师:这就很清楚了,通电又是谁下的呢?只有政府才可以下通电,那么这些罪名也是
政府通通给她们戴上去的了,法官大人,这不是污蔑吗?
辩方律师:法官大人,控方所言完全是混水摸鱼,颠倒是非,首先,这两千多人未 经有关部
门批准,在天安门前非法集合。有计划的派发传单。第二,他们一路行来,导致交通堵塞,给
社会次序早成了极大的不安定因素,破坏了良好的社                   会治安,第三,他
们在政府门前汹涌而上围攻政府,扬言要烧了国务院杀了段祺瑞,士兵在收到生命危险的情况
下开的枪,第四,政府卫兵自属于陆军军部范畴,此案应以军事案件论处。
控方律师:法官大人,群众集会乃是我中华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当时所派发
的传单全是反对八国通牒的内容,并无涉及到党派之事,至于非法与否,不是对方律师说了算
的,第二,根据检查厅调查,当请愿队伍从天安门到                  执政府门前一路上,
国务院曾派专人监察,并无异议,可见破坏治安之说全无根据,第三,学生们大呼口号全出于
一片爱国之心,此心天日可表,若说士兵受到威胁,首先应该采取的行动是以水枪驱散,用马
队冲散,甚至用枪射击足部,哪 一样没有效呢?但是,这些方法都没有用上,只是一味地快
速屠杀,第 四,执政府为行政机关,正如其他行政机关一样,执政府门前当有卫兵,如果硬
要说是隶属军部,那么,对方必须承认执政府为军营方可!军营有何权利管 理国家?
控方律师:法官大人,我要求证人许家鹏出庭作证。
法官:允许许家鹏出庭作证。
控方律师:许家鹏,你是什么人?
许家鹏:我是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
控方律师:三月十八日,你参加了请愿活动吗?
许家鹏:参加了。
控方律师:你是否目睹了整个惨案经过?
许家鹏:是。
控方律师:请把你见到的经过讲出来。
许家鹏:三月十八日,我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在刘和珍的指挥下,一路散发传单。 去国务院
请愿,结果遭到了枪弹的攒射。执政府卫队用枪朝人群射击,造成了大量学生工人的死亡,而
她们在枪伤了的人身上还使劲用棍棒猛击,硬要置我们于死地。
辩方律师:这纯粹是一面之词,法官大人,我也要求我的证人军警出庭作证。
法官:允许军警出庭作证。
辩方律师:你们是否参加了那次惨案?
军警:是的。
辩方律师:你们是怎么对待这些人的?
军警:请愿的队伍一冲进来,便朝我们发动了进攻,我们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    下,才
无意开了几枪,不小心才伤了几个人。
许家鹏:无意开枪,无意开枪会无意到全朝人的心脏等致命的地方的吖,还有你,就是你,
在刘和珍中弹后,用棍棒在她头上猛击两棍她才死的。你这个杀人不眨 眼的凶手,你还是中
国人吗?你还有中国人的良心吗?
控方律师:法官大人,为了证实他们不是无意开枪,我要求证人张医生出庭作证。
辩方律师:法官大人,这医生来路不明,我方强烈反对其出庭作证。
张医生:我是北京协和医院的医生,姓张,这里是我的身份证,工作证,观众席上还有我的
同时可为我作证。
法官:反对无效,控方律师,你可以提问了。
控方律师:张医生,“三一八惨案”中的学生可是你为她们疗的伤呢?
张医生:对,那天很多学生把受伤的学生抬进我们医院,正巧那天是我值班。
控方律师:张医生,你能否为我们描述一下学生的伤亡情况呢?
张医生:很多学生被送来的时候已经死亡了,其中刘和珍,身上有枪伤,是从背部入,斜穿
心肺,且头部有棍棒重击的伤痕,当场死亡。(在这之后同学们又提了可以从“背部入”还有
“宣传单上面的木棍”也可以作为伤人的武器。)杨德群,身上有枪伤,是从左肩入,穿胸偏
右出,当场死亡。张静淑,身上中了四弹,有一弹是手枪,抢救成功,还有的学生已被剥去外
套,除了枪伤外还有棍棒的伤痕,伤口都在心脏,两肺或肝脏部位,这些全部是从背部或从左
肩入,穿胸口出,全为 致命之处控方律师:法官大人,所有这些都足以说明不是恶意枪伤,
而是蓄意谋杀!连中四枪。说明当时枪弹攒射密集如雨,卫队士兵毫无鸣枪警告之意。伤口位
于肝脏等致命的部位。说明其本意在致学生于死地!弹从背部入,说明学生已经开始后退,而
他们还不放过,继续追杀!手枪,各位请注意,请注     意!手枪只有卫队长才可以配戴,
这说明为卫队长是根据命令开枪的。命令从何而来?
法官:你们是听谁的命令开的枪?
军警:我们是在见到电文后开的枪。
控方律师:电文上是什么内容?
军警:"即予紧急处置,不得于事后借口无法劝阻,敷衍塞责"
控方律师: 这就很明白了,这些反动人士,"宁错杀一千,不可漏掉一个"。 而且说明他们
是根据国务院开的枪。当然是执政府的段祺瑞,贾德耀等人,你们道貌岸然,背地里却干着这
些不可告人的勾当。
辩方律师:法官大人,可是受伤不只是学生,我们卫兵中之中亦有死伤。这是名   单。
控方律师:法官大人,据检查厅的报告,卫兵中伤者不过三人,有二人死去,但是请各位注
意,死去的二人当时是身穿便服。而且手中无枪的。他们二人当日不是当值,只是回来办点事
情,结果被自己的同事误杀了。这更说明了政府滥杀无辜的罪行!有罪的是执政府,是国务院
法官:宣布休庭两分钟 法官群商议上诉结果。
法官: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依法判处执政段祺瑞,贾德耀,卢信等人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军警张等有期徒刑四十年。即日交由检察院执行,判处文人陈西
滢有期徒刑十二年,交由检察院即日执行!
......................

 


最后更新[20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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