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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范美忠事件的“自由”误读》
出处:稿源:[南方都市报]      阅读次数: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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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美忠事件的“自由”误读

范美忠事件的“自由”误读
日期:[ 2008年6月8日 ] 版次:[ AA02 ] 版名:[ 社论 ] 稿源:[南方都市报]

  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中学教师范美忠第一个跑出教室,事后他以“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为自己辩解,于是引起了范美忠行为是否合乎自由主义的讨论。由于范在谈自由时那么理直气壮,对照他的行为,很多人表示了对自由主义的反感,甚至导致自由主义污名化。但,且慢,范美忠的行为是否能够获得自由主义的支持,还是一个问题。

  6月7日的《南方都市报》上,我的朋友景凯旋认为:“就自由主义对自由的最低要求而言,范美忠老师似乎没有错”。他“在灾难来临时选择自己先逃生是他的权利,虽然我无法赞同,但却可以尊重”,这样的表述关系到对自由主义的理解,我并不能够认同,此正如我不认同范美忠的行为以及他对自由的援引。这一事件最低限度与自由主义无关,如果可以进一步分析,他的行为则违背了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的自由不是一个人在戈壁滩上的自由,我可以为所欲为,且没有任何限制,除了自然的限制外。这样的自由不具备自由主义的分析意义,因为自由主义的自由是在“我”与“他”这样一种对待关系中的自由,这种对待关系如果不存在,自由也就失去了讨论的意义。在汉语世界中,很精辟地把握了这种对待关系的人是严复。他在翻译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大家密尔的《论自由》时,很精彩地把它意译为《群己权界论》。也就是说,必须在群己关系的视野中,我们才能讨论自由主义的自由。这时,我们看到了奇怪的一幕,这里与其是在谈论自由,不如说是在谈论群己关系中自由的限制。如果自由是你的权利,其限制在于你的权利不能触犯他人的权利。

  自由的限制是为了保障自由,正如不加限制的自由最终会导致自由的取消。限制在这里,应该成为一种责任,自由的责任。亦即你必须负责任地行使你的权利,以免你的权利在不受阻碍时却阻碍了别人。当你的权利一旦对别人形成阻碍,你尽可以认为你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已经与自由主义无关,甚至有害。

  可以看到,当地震来临时,范美忠“镇定自若地安抚学生道:‘不要慌!地震,没事!’”但他“瞬间反应过来———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楼梯冲过去”。在这一瞬间,叫学生别慌,自己却慌张地跑出,这一跑就跑出了自由主义。跑固然是他的自由,但他在行使这一自由权利时,却误导乃至阻碍了学生的这项权利。临难而逃,自然本能也,学生是因了他的话一个也没跑。如果房屋倒塌,后果不堪设想。至此,我如果仍然承认跑是范的自由,但它已经不是群己对待关系中的自由主义的自由了,因为这个自由是不负责任的。

  退一步,假设范没有误导学生,只是自己抽身跑出,这是否符合自由主义呢?如果范不是和他的学生在一起,而是和他的朋友在一起,应该没有什么异议。但问题在于,当时的群己关系不是其他关系而是师生关系,问题就有所复杂。自由主义讲权利,也讲义务(这是和权利对等的义务)。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自由同样不是自由主义的自由。如果说朋友之间没有义务,师生之间则肯定有。别的不说,学生缴费读书,教师的工资收入中至少就有学生上缴的一部分。尽管这之间的兑换是学生购买教师的知识商品,但上课一旦因意外而中断,教师出售知识商品的义务就逻辑地转移为处理当时发生紧急情况的义务。由于师生关系的构成,教师主动,学生被动,教师的义务也就更彰显。范美忠临难独逃,扔下学生不管,他同时就扔下了他在享有教师的权利时应该付出的义务,这义务哪怕就是简单的一句“同学们,快跑”。

  至于景凯旋的文章,注意到了自由主义是一种政治哲学,“它关注的是防止个人权利被权力所侵犯”。但我们知道,侵犯权利的,除了权力,也有权利,此即权利间的互侵。为了防止这一现象,自由主义规定了群己之权界。权界的成立亦即个人权利的界限,使得自由主义同时也是一种道德哲学。你的权利不能阻碍和触犯他人,并且这个权利伴随着同等的义务,这就是它的德性所在。范美忠的行为同时违背了这两点,因此也就违背了自由主义。

  □邵建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最后更新[200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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