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攀
四川教师范美忠先跑门,已经沸沸扬扬多日。近日,范跑跑参加了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辩论,再度吸引了全国观众的眼球。辩论中,范依然强悍。尽管他道了几个歉,但马上强调“不是为我发表言论,以及我的观点道歉”。
《读书》杂志上有一篇介绍《初民的法律》的文章,题目是“文化对人类本能的制约”,提到处理私奔案时,不同的民族对妻子私奔事件的不同反应。爱斯基摩人多半将诱惑妻子的男人杀死,以此捍卫男人的尊严。切依因纳人则做出一副无所谓的样子,意思是我怎么会在乎一个女人的去留呢?不仅不会有强烈的反应,更不会将诱惑妻子的男人杀死,只是要求对方提供一些财富作为赔偿就够了。后者的态度和处理方式,跟他们的文化密切相关。他们是一个节欲的民族,并不在女人身上表现男性的尊严,所以不会为女人爆发深刻的仇恨和愤怒。
文章的作者说,自己的妻子跟别人跑了,男人从本能上肯定都会感到羞辱、挫败,从而迸发出复仇心。但是,不同民族表现出不同的反应和行为选择,说明民族文化对人类本能的表现具有引导和制约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将人类命名为文化动物是有道理的。
做一个假设,在爱斯基摩人和切依因纳人这两个民族之间,如果一个爱斯基摩人用切依因纳人处理妻子私奔的方式,那么他必将遭致爱斯基摩人的嘲讽和愤怒;同样,如果一个切依因纳人用爱斯基摩人处理妻子私奔的方式,那么他也必将遭致切依因纳人的嘲讽和愤怒。在这两种不同的民族文化的决定和影响下,无论是爱斯基摩人,还是切依因纳人,他们都必须按照属于适合自己民族文化的方式处理妻子私奔的行为,而任何出格、不同的做法,都可能遭致同族的反对,甚至遭致法律的惩罚——因为法律也同样是民族文化影响下的结果。
以此审视范美忠老师的先跑。地震发生以来,范美忠一直辩称他的先跑行为是一种本能反应。我赞同这种说法。人首先是一个动物,然后再是一个文化动物,先有动物本能,再有文化本能。范美忠的先跑是作为一种动物本能,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当范美忠在地震之后,仍以长篇大论为自己的本能做辩护,认为自己的先跑是应该的,而保护学生的生命不是一个老师的法律职责和道德职责,此时,范美忠显然已经忘记了文化动物的身份。
作为一个老师,甚至作为一个普通的成年人,在灾难来临之时,有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道德义务,这是我们的民族文化使然;具体到一个老师,他又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律责任,《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这样的法律要求,而法律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折射。换句话说,范美忠身处在一个“老师要保护学生”的民族文化氛围之中,作为一种动物本能反应,范美忠先跑可以理解和原谅;但作为一种文化动物的本能反应,范美忠的行为,特别是事后网上发表言论为自己的先跑作“无罪辩护”,已经不能为同族所容忍。
以爱斯基摩人和切依因纳人处理妻子私奔的态度和方式为例,范美忠先跑的文化本能适合爱斯基摩人但不适合切依因纳人,或者反过来,适合后者而不适合前者,但绝不会既适合前者又适合后者。我们可以原谅范美忠,但可以肯定,范跑跑是一个另类的文化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