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晓原■刘兵
□前些年那部获奥斯卡最佳影片奖的Shakespeare in Love(1999),有时也被译成《恋爱中的莎士比亚》,但后来大家都习惯称之为《莎翁情史》。那么现在这本Einstein in Love,与其译成《恋爱中的爱因斯坦》,倒不如译成《爱翁情史》更为 口。何况从字面上说,“爱翁“也比“莎翁“更适合有“情史“嘛。
在中国人心目中,性这件事情是最“有损崇高形象”的,科学家既是我们要塑造的崇高形象,那就绝不能让科学家和“风流 傥”之类的事情沾边。所以对于中国学者来说,写一部《恋爱中的×××》这样的科学家“情史”,至今还是想也不敢想的事情——谁要是不服,写 部试试看?科学家本人或其后人马上告你“诽谤名誉”。
■我刚刚看到此书时,也曾有过这种想法。不过在仔细地看过此书后,却又觉得《恋爱中的爱因斯坦》这 译法也有其优越之处。因为这可以理解为,此书不仅仅是在讲述爱因斯坦的恋爱,而且也可以是在谈论爱因斯坦在 爱的期间的所有活动。而《爱翁情史》,则似乎给人的印象,更是专门在谈爱氏的情爱生涯。
如果算一算的话,会发现,在这本厚厚的多达43万字的书中,主要的文字,还是在介绍 到1919年对日食的观测“证实“了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为止,这段时间内爱因斯坦的生平和科学工作,专门谈论爱情的部分比例还是 小的--当然,在这比例很小的部分,也还是向我们揭示了许多在以往(至少是在中国)很多 那么广为人知的新内容。可是这点内容披露出来,也足以让许多按照中国传统对爱氏 敬有加的人大为震惊了。前不久,北大的刘华杰先生曾对一本在国内出版的爱因斯坦情书选(其实那已经是第二本这样的书的中译本)作评论,并引来了许多的非议,如果再对比一下这 “情史“中的“情节“,那些非议中的说法简直就算不了什么了。
□在本书引言“圣人和 人”中, 者引用了爱因斯坦的两句诗:
上面的一半作出思考和计划,但下面的一半决定我们的命运。
这两句诗似乎颇有深意。很多人都认为,恋爱对于精神上的创造性活动——包括科学理论、文学创作 艺术灵感等等——有奇妙的激发作用。关于米列娃具体对相对论有多少贡献之类问题,我没有太大的兴趣;我比较关心的是,爱因斯坦和米列娃的恋爱,对于爱因斯坦的科学创造,起了怎样的激发作用 本书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比较详尽的个案。
我的问题还可以换一种提法:如果大学毕业前后爱因斯坦的恋爱 象不是米列娃,而是另一个女性,那么这样的恋爱还能不能激发出相对论呢?我猜想的答案是:不能。也许爱因斯坦会在别的科学理论上被激发出创见,也许他会被激发至——比如说吧——下海经商或从事艺术?我想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恋爱对象的知识背景和兴趣爱好。在这方面我们有强有力的例证:李约瑟原是一个前程 大的生化学家,但是受到年轻美貌的鲁桂珍的激发,他竟转而投身于对中国科学文明史的研究,而且将此后大半生的精力全数 放于此!可见恋爱产生的激发作用,足以使一个事业有成的中年人一举偏离他原先的人生轨道,更何况年轻的爱因斯坦那时还根本未曾形成的他的人生轨道呢。我觉得 们甚至可以说,正是米列娃,帮助爱因斯坦形成了他的人生轨道——也许这就是上面所引爱因斯坦诗句背后的深意吧?
■与这个问题联带相关的是,在承认你说的那个前提的条件下,我们应该如何评价这一事实?其实,关于这一前提,人们同样也是无法严格地以科学的方式“证明”的,而只是以感觉上 得应该是如此。而且,像这样的判断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价值中性的判断,即米列娃对于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但在平常人的思考中,像这样的判断又几乎不可能 绝对中性的,并且总是与其他许多因素联系在一起。比如说,爱因斯坦与米列娃的结 后来并不使他幸福,如果让爱因斯 本来选择的话,他会怎样选择?是米列娃+相对论+后来的不幸和分手,还是从一开始就走上另外一条终生幸福的生活道路,但却没有相对论?当然,因为按照这本书中的叙述,爱因斯坦在爱情上并不专一,而且几乎一贯如此,即使作出后一种选择,是否真正能够行得通也还是令人怀疑。
还有,为什么会有人反对或者说反感谈论像爱因斯坦这样的“伟人”的爱情生活?其实,这背后 有许多需要我们分析的内容的。例如,人们通常会按照传统的理解,把圣人当作是不食人间烟火,只为世界做贡献的人。爱因斯坦对于科学的独特贡献,被当作正面的 作来看待,而像书中所说的那些爱因斯坦与世俗规则有悖的在爱情方面的行为,则被赋予负面的评价。当像爱因斯坦这样一个被作为神圣的榜样的人物身上同时存在这样两种相互冲突的行为时,只选择前者,而回避后者,就成了一些只想为圣人唱赞歌者的作为。显然,这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
□我认为什么事情都不能建立在虚幻的基础上。从道义上说,这是欺骗;从技术上说,在传媒高度发达的今天,要欺骗公众也越来越难了。热爱科学,尊敬科学家,同样不能建立在虚幻的基础上 更何况,爱因斯坦离过婚 有过婚外恋,是不是就肯定是、永远是“科学家的不高大之处”呢?我们知道,在这个世界的许多地方,在许多人心目中,这两点已经不是“不高大之处”了,甚至已经被视为事主有魅力的证据了。
■仅就情爱而言,从来就没有过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伦理道 规范。你所说的“在这个世界的许多地方,在许多人心目中”,实际上现在也 经开始包括了我们中国的 多地方和许多的中国人了。再说“不要欺骗”也是一条伦理准则,而且似乎普遍性比传统的情爱准则还要更强一些,那么姑且让我们先接受这一准则,先“ 事求是”地面对爱因斯坦吧,管它涉不涉及爱翁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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