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思想”的知识产权问题,在中国学界是个有趣的现象,许多学者总是勇于敢当西方新潮的“第一个介绍人”。但关键不是谁最先发现或发明的,而在于谁的说法最有说服力,我们不过都是历史的阐释者而已。“启蒙与救亡”的变奏,这本是中国近代史当中所蕴涵的历史事实,可能每个人的观感不同,所给出的描述不同,但是历史
事实本身就是事实。
关于谁是最早的提出者却已引发了争议,既有杜维明、王若水在公开媒体上为被遗忘的提出者鸣不平,又有林毓生、刘东等在私下发表意见。从学术影响上来说,李泽厚原载于《走向未来》1986年创刊号上的《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无疑是最具有影响力的文章,该文在收入《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当中被加上了小标题从而获得了更广泛的影响。李泽厚从“学生爱国反帝运动”与“新文化运动”的区分出发,认定五四运动形成了“启蒙与救亡的相互促进”的基本关系,并进而又将这种张力结构扩大到整个近代史。他认为,近代史的发展趋势就是“救亡压倒启蒙”,并将林毓生提出的著名的“创造性的转换”(creative transformation)转而变为“转换性的创造”,从社会体制结构与文化心理结构的两个层面来面对如何转化传统的问题。
这篇以“双重变奏”作为隐喻的文章发表于1986年初,但是,许多学者将最早提出此说的发明者指定为美国的历史学者Vera Schwarcz,汉语名为舒衡哲。因为从公开发表物来看,舒衡哲发表于1984年海外期刊《理论与社会》上的《长城的诅咒:现代中国的启蒙问题》中,更早提出了救亡与启蒙之间的冲突,不过他用的关键词是“救国”(jiuguo or national salvation)而非救亡。
该文的核心观点是,中国第一次启蒙的时间段为1915年到1921年,中国的启蒙不同于欧洲启蒙特别是法国式的启蒙,首先,启蒙的重点在于摆脱封建伦理;其次,心灵旧习的稳固性仍很突出;最后,作者明确努力去构建一种后政治启蒙(post-political enlightenment)话语。但该文后面所论述的重心,似乎转到了启蒙如何转向了中国式的破坏偶像主义(iconoclasm)及其“前政治”与“后政治”启蒙的对立上面,其重点似乎在证明,启蒙运动在中国是发生在政治革命之后的,只是附着于政治革命身上的觉醒的宣言而已。这也就是说,舒衡哲本人并没有明确提出救国“压倒”了启蒙,这位历史学者也并没有将这一结论加以推演而应用于整个近代史当中。
有趣的是,舒衡哲本人将这篇文章送给了李泽厚,从我所见的第一手资料来看(李泽厚先生本人馈赠我百余份他在80年代所看的英文资料),前者送给后者本文的落款时间是1985年12月16日。而且,李泽厚也的确阅读了这篇文章,并在重点之处做出了标记。如果根据纸面的材料,可能是李泽厚受到了舒衡哲的直接影响,因为在阅读《长城的诅咒》一文时离他的《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的发表似乎还有一段时间差。况且,舒衡哲还曾声明说,救国与启蒙的主题是他1982年秋季在所执教的卫斯廉大学(Wesleyan University)的人文中心讲课时最早提出的,并要收录到他原定于1985年出版的专著《中国的启蒙:五四运动与知识分子的遗产》(The Chinese Enlightenment: The May Fourth Movement and the intellectuals’ Legacy)当中,1986年该书正式出版的时候改名为《中国的启蒙:知识分子与1919年五四运动的遗产》。
但是,李泽厚本人对此并不认同,这是因为他声称与舒衡哲早就结识。根据李泽厚自己的回忆,1981年之前舒衡哲就来过北京,李泽厚请过吃饭并做过几次关于中国近代史的长谈。实际上,舒衡哲这位犹太裔美籍汉学家从1979年2月到1980年6月就曾作为首批美国留学生在北京大学中文系学习。1981年李泽厚到美国也是应舒衡哲的邀请,据称他们再次讨论过近似的问题。
所以,根据这些历史回忆,李泽厚单方面地认为,其一,“说他(指舒衡哲)抄袭我倒是可能的”,其二,关于“谁抄袭谁”的问题,舒衡哲在此后与李泽厚的谋面中从来都没有当面论及此事。但另一方面的情况的确是,正如王若水为舒衡哲打抱不平所见,李泽厚是在与舒衡哲聊天当中“获悉”了这个观点,然后就发表文章“占为己有”,后者为此非常生气并专门撰文表示过抗议。由于资料所限,笔者并没有找到王文所说的这篇文章。还有论者如徐友渔也证明说,舒衡哲认定启蒙与救亡的学说是她首先提出来的,而李泽厚在宣扬和发挥这种观点时却“从不提她的名字”,从而使得该说的“发明权”被公认为是李泽厚。
但究竟是李泽厚在与舒衡哲的交谈当中“获悉”了这个观点,还是舒衡哲从李泽厚的早期的见面当中“习得”了这一观点,我们作为“第三人”都不是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就无法给出准确的判断。但是目前的趋势,的确是一方面由于学术影响的原因,大多数人仍认为李泽厚才是最初的提出者,而且李泽厚是用现代汉语写作的思想者(而舒衡哲的影响最初主要在海外汉学界),他在国内的影响遍及了包括历史界的各个领域(他早期的许多文章大都发表在《历史研究》而非《哲学研究》上),但另一方面,支持舒衡哲的声音而今却愈来愈大甚至已有“既成事实”的趋势,这种在内心“同情弱者”的公论也成为了诟病李泽厚的事实来源。但是“公论”无论范围大小,往往都不能与史实相匹配,还是得回到事实本身去“求是”,尽管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价值中立立场是根本不可能实存的。
在此,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我只是想给出两个基本判断。一个是“或然性”的判断:这个说法异曲同工地被提出的可能性非常大,即使舒衡哲曾声称1982年授课时就提出了此说,但是我们却可以发现,在1979李泽厚就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已明显包孕了这个说法的雏形,特别是在《二十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派论纲》当中,他早已明确指出:“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思想发展的主流是由爱国而革命,即由抵抗外国侵略要求祖国富强而必须推翻满清政府,是为了国家的独立、自由、富强而革命,这与洛克、卢梭等人强调个人的自由、平等、独立、人权,为这些东西而斗争而革命,并不完全相同。国家的独立始终是中国革命的首要主题”,用更明确的说法,“不仅革命派,当年的改良派将民权(如谭嗣同)、自由(如严复),也都为了‘救亡’,即为了反侵略争独立而提出的手段和方案,反帝救国成了整个中国近代思想的压倒一切的主题。”但可能的是,这个说法本来在李泽厚和舒衡哲的内心都是一个“模糊的共识”,在他们于20世纪80年代早期见面的时候,启蒙与救亡的说法被相互激发了出来。不过可以肯定的事实还有,当时思想已日趋成熟的李泽厚早已在中国思想界“显山露水”,而舒衡哲在汉学界才刚刚“崭露头角”。
另一个则是“必然性”的判断。无论是李泽厚所说的“启蒙与救亡”还是舒衡哲所论的“启蒙与救国”,其实所说的都是一个意思,我们暂且不论谁先提出,但是可以基本肯定,“变奏”的说法就是来自李泽厚。从比较的眼光看,李泽厚与舒衡哲论述的基本差异在于,其一,李泽厚明确提出了“压倒说”,从他早年认定“反帝”就是近代史首要命题始,就已经明确认定了救亡压倒了启蒙;其二,李泽厚试图将这种“压倒说”贯穿到对整个中国近代史的阐释当中,而显然舒衡哲还有如此恢宏的视角和阐释的野心。她更多聚焦于五四运动这场其所谓的“未完善的启蒙运动”上面(这近似于哈贝马斯“现代性尚未完成”的名论),尽管她也承认启蒙与救国形成了长期存在的张力结构,但却始终没有像李泽厚那样将相应的思想贯彻为历史的“发展逻辑”。还可以肯定的是,舒衡哲作为历史学研究者与李泽厚作为思想者的视角并不是完全重合的,他们提出救亡(或救国)与启蒙的立足点并不相同,舒衡哲更多是就历史状态本身来言说的,而李泽厚却是将这种双重变奏作为“历史教训”来论述的。简言之,舒衡哲是“从历史到思想”,而李泽厚则是“从思想到历史”,前者是自下而上的,后者是自上而下的。在这个意义上,二者的基本观念是否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同体的互补”?
如此看来,我们今天再来去争论究竟谁是启蒙与救亡的第一个提出者,亦即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十分重要。关键还在于持“启蒙与救亡说”的哪一位论者的理论更有阐释力?哪种理论对整个近代史能给出更具新意的阐发?究竟是谁的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思想界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我想读者都应该会有自己的判断,无论是支持李泽厚也好还是同情舒衡哲也罢。
再退一步而言,无论是“启蒙与救亡”的变奏如何变奏,它们描述的不过都是近代史的事实而已,这同时也是近代思想史的基本主题之一,而这一事实从严复、邹容到陈天华的理论和实践那里都已经显现了出来。最重要的就是,一面通过历史当事人的创造,另一方面通过历史阐释者的阐发,“启蒙与救亡”的内在逻辑已经昭然若揭了。实际上,“启蒙”在中国(从对立面来说)首先就要面对“反封”,进而(从正面来说)才能直面“科学与民主”的问题,而中国的“救亡”(从对立面来说)首先就要面对“反帝”,同时这也就是(从正面来说)追求独立和解放的“民族运动”,“反帝”在近代史上是当务之急,而“反封”直到而今都仍是棘手难题。由此可见,“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就理论来源而言实际上是来自“反封”与“反帝”的矛盾张力。
然而,启蒙与救亡的实质,并不仅仅囿于“反封-反帝”那种简单化的政治张力,其实它所面临的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国家富强”与“个人自由”,究竟何者更为重要?这才是需要后来的人们应着重反思的,也是当今中国发展所必须直面的“真问题”。譬如,现代社会需要法律的建制,林毓生就曾明确过“Rule by law”(法制)与“Rule of law”(法治)的微妙差异,中国社会为何更多采取的是“以法统治”而非“法律主治”呢?更进一步来看,部分原因或许就在于救亡压倒了启蒙。有充分的史实证明,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最初动力并非为了“以法治国”而是“以法强国”,早在清末的“修律变法”中,“保邦致政,非此莫由”的立宪就已成为“富强之枢纽”了。如今的法律建设在中国,也不仅仅是法律本身的继续完善问题,还有提升国民的“法律意识”的问题,前者是自上而下的,后者则是自下而上的,二者本应是相辅相成的,这就像“国家富强”与“个人自由”本应也是相辅相成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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