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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周泽雄:为抄袭辩护 趟的哪门子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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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雄:为抄袭辩护 趟的哪门子浑水

为抄袭辩护 趟的哪门子浑水

2010年04月18日     东方早报周泽雄
 

王彬彬先生揭露汪晖先生抄袭一事,虽然事实确凿,尘埃却远未落定。撞上那些为汪晖辩护的理由,我不免有一种智力上的屈辱感。

判断抄袭,原本技术含量有限,粗通文墨者凭借常识,亦可得出八九不离十的判断。抄袭又叫剽窃,锁定一个“窃”字,即可落槌定音。我们知道,只要没有额外说明,书籍或文章里的任何文字,其知识产权都理所当然地归作者所有。因此,只要存在一段个性化表述,作者没有明示或暗示来源,事后却证明该段文字属于他人,即可认定为“窃”。

回头看为汪晖辩护的理由,择其大者而言,约有三条逆袭路径:一、强调当年的学术失范,以便把属于个人的过错,改由时代及时代局限性来垫背;二、强调汪晖的原创能力,以便从动机上否认汪晖抄袭的可能;三、对王彬彬的文风反戈一击,通过证明“你也不是好东西”曲线助汪晖脱困。可惜,上述三法,均有沦为笑谈之虞。

先看其一。抄袭,乃是学者文人一项原始的行为禁忌,与学术规范是否健全初无关联。拿学术失范替抄袭辩护,就像说在治安处罚条例出台前不存在小偷一样可笑。考察学术规范的本意,亦与抄袭无关,要求学者在论著中注明出处,初衷只是方便其他学者检验其学术成果,方便普通读者知晓学术门径,以促进学术的薪火相传。学术规范瞩意于学术的上游,而抄袭属于笔墨行的末流和外道,两者针锋不接,学术失范在任何意义上都成不了抄袭的借口。

以笔者为例,由于自认写的只是随笔,出于对这一轻松文体的尊重,例不加注,我只需用引号或文字说明某段话非出于己手,即可脱尽抄袭之嫌;是否点出原作者的大名,亦非切要,不妨随文字场合而定。但我从不担心被目为剽窃,在论坛上还曾说过:“只要有人找出十四个字与他人相同,我就认栽,从此退出笔墨江湖。”初听,人或以为我口出狂言,试加还原,我不过在说自己不会偷邻居一块肥皂罢了,那是写作者的职业底线,何狂之有?我若将此视为对学术规范的恪守,倒是徒托大言了。

学术规范乃现代学术的产物,抄袭则古已有之,对抄袭的鄙夷同样古已有之。据罗念生先生说,古希腊两位剧作家欧波利斯和阿里斯托芬,就曾互骂对方抄袭自己的作品。中国古人甚至有直接入户抢劫手稿、再署上自己名字发表的恶例,从没有人因为当年学术规范未立就对此轻加原谅。另外,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学术界虽因百废待兴而稍显稚拙,印象中却绝少雅贼出没。有人若认定当时的求学者连抄袭与加注的界限都分不清,那无疑是对八十年代学人的污蔑。

次看其二,即汪晖的学术原创力。我觉得,这是个稍许隐蔽些的搅浑水术,尽管,其荒谬性同样一目了然。因为,抄袭与抄袭者的学术原创力并无因果关联,正如偷窃与偷窃者的经济能力也无必然联系,年薪千万的大牌球员,还时常被曝在超市里干那顺手牵羊的勾当呢。依这派辩家的路数,难道,只要窃贼拍打鼓鼓囊囊的钱包,警察就该对他笑脸相迎吗?

再则,抄袭特指窃取对方的表述方式,而非思想本身,这也是著作权法的常识。思想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理由是,出于弘扬人类精神文化的神圣目的,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提供思想传播的渠道,不宜用法令限制其流通。就是说,你大可让康德或马克思的思想来照耀并指导自己,但无权把先哲的非凡表述伪造成自己的独家心得。很遗憾,汪晖被人逮住的例子,恰恰不是思想,而是他人观点的表述方式。他将美国学者列文森对梁启超的评价挪移到鲁迅身上,反映出的问题还不止于不加注,鉴于汪晖置换了对方的论述指向,合乎体统的做法,是必须在正文里予以解释,否则,除了涉嫌抄袭,还是十足的乖悖。因此,无论汪晖是否具备学术原创力,都不足以证明他拥有将他人表述方式窃为己有的特权。

再看最后一条,即王彬彬的文风。我承认,王彬彬的写法不够高明。首先,他没必要在揭露抄袭之前,先对汪晖的文风进行揶揄。问题不在于揶揄,而在于两者分属不同层面,文风问题不妨见仁见智,属于可商榷而不宜追究者,抄袭则是笔墨罪愆,属于可追究而不容商榷者。揭露抄袭前先讥讽对方的文风,是一种多此一举的预热术,好比检察官在指控一桩罪行时,先对被告睡懒觉的习气加以嘲笑,旁人最直白的感受也是不伦不类。其次,他在揭露汪晖时,据说遗漏了对汪晖有利的证据,比如一个脚注。我以为,此事如若属实,不管出于有意还是失察,都应遭到回击。

但饶是如此,也不构成对汪晖的开脱。以拳击为喻,王彬彬存在的问题,类似拳击里的击中无效部位,给予警告并相应罚点即可。考察汪晖是否抄袭,关键还得看王彬彬是否击中过有效部位,只要击中并得点了,揭露就算成立。著作权法的另一个相关常识是:抄袭成立与否,不以规模的庞大为构成要件,只要有一处指责成立,抄袭即可定性,规模云云,只是程度之别,非性质之判。如此看来,王彬彬指出的梁冠鲁戴及其他网友指出汪晖抄袭李龙牧先生论文的例子,均属无从顶嘴的铁证。王彬彬的文风纵有天大问题,也改变不了汪晖抄袭的事实。


最后更新[20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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