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搜索
高级
 本站专题
 · 语文味集锦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 教育视野百家争鸣
文章标题: 《转载:周明生教授获奖著作中的引注问题》
     阅读次数:1900
 版权申明:本站发布的原创文章或作品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本站所提供的所有文章及作品,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周明生教授获奖著作中的引注问题

刘大生:从无注到不注——周明生教授获奖著作中的引注问题
时间:2010年12月23日 作者:刘大生(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教授) 来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周明生先生是江苏省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明生教授的论文集《中国双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以下简称“文集”),是周明生先生的代表作之一,“2001年12月获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全省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1]周明生先生的文章《新苏南模式:若干认识与思考》(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以下简称“思考”),于2009年6月获“第二届全国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成果奖。”[2]然而,这些获奖论著在学术上是有问题的,有些问题甚至是很严重的。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无注——低水平重复

 

“文集”共有70多篇文章,其中三分之一的文章,正如朱苏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批评过的那样,叫做从头到尾“没有一个注”,[3]另外三分之二左右的文章,虽然有注,但是,正如朱苏力批评的那样:“引文大都是马恩、毛泽东或小平同志的语录,或者中央的决定等等。” [4]对于中外经济学名家的文字,很少引用甚至根本就没有引用。比如,凯恩斯、皮古、科斯、诺斯、卓炯、孙冶方、顾准、薛暮桥、董辅礽、厉以宁、于光远、刘国光、杨小凯、秦晖、李炳炎、张伟迎、樊纲、张五常、郎咸平、洪银兴、刘志彪、杨瑞龙等等中外著名经济学家,在“文集”的注释中,完全见不到,更不用说那些贡献不小但名气还不够大的经济学家了。好像经济学家就只有马克思一人,好像周明生能够成长为著名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仅仅是马克思一个人的功劳,除了马克思,没有受到过其他任何经济学家的影响和启发。

 在江苏省委党校科研网上,周明生先生自我介绍说:“在多年的学术生涯中,潜心钻研,治学严谨,又思想活跃,思路开阔,努力探索,提出了不少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思路、新观点。……例如,在政企分开的问题上,也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就明确提出了政企要分开,政企不可能完全分开,政企又要尽可能分开的新观点、新见解。”[5]

周明生先生确实在1995年下半年发表过“政企要分开,政企不可能完全分开,政企又要尽可能分开”的主张,“文集”收录的《关于政企分开问题的深层思考》一文正是论述这个主张的。但是,这个主张并非是周明生的“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思路、新观点”。

政企要分开,最早是董辅礽先生在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提出来的。这是经济学界公认的事实。至于政企不能完全分开但要尽量分开的观点,也不是周明生的首创。

早在1993年年初,李泽中先生就发文指出: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权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两个方面适当分开,各尽其责。国家(社会)不必越俎代庖,企业也无需唯政府之命是从。”[6]所谓“适当分开”,就是不完全分开又要尽可能分开的意思。李泽中还说:“国家作为所有制主体,不能没有宏观经营管理权,否则就不构成或者破坏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运动。可见,在全民所有制经济条件下,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提法,是不确切的。”[7]李泽中的意思很明白:政企完全分开是不可能的。

1995年3月3日,袁木先生在《经济日报》发表文章说:“政府对企业不管不行,不该管的乱管不行,管死了更不行。”政企分开“不是‘政企分家’,更不是‘政不管企,企不听政’。”[8]袁木的意思也很明白:政企不能完全分开,政企应当尽可能分开。这篇文章早于周明生的文章大概半年时间。

与周明生的文章同时,河北省社科院的颜廷标先生也发表了政企不能完全分开但要尽量分开的观点,主张在办事业(学校、医院等)方面政企要完全分开,在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上政企要完全分开,在股企关系上政企不能、不应完全分开。[9]颜文虽短,但题目就叫《政企能完全分开吗》,比周明生说得更直接、更透彻。

以上资料说明,政企要分开,政企不能完全分开,但应当尽量分开,是众多经济学家在周明生之前就提出并且论证过的观点,而不是周明生独创的新观点。

就在同一篇文章中,周明生又用大约四分之一的篇幅论述“努力探索政企完全分开的途径”。请教周明生先生,既然政企不可能完全分开,就只能努力探索尽量分开的途径,为什么要“努力探索政企完全分开的途径”呢?既说“政企不可能完全分开”,又说要“努力探索政企完全分开的途径”,这不是明显的自相矛盾吗?可见,政企不能完全分开的观点,周明生当时尚未正确理解,何谈创见?

并不是别人已经发表过的观点就不能进行再讨论,但是,再讨论的目的应当是进一步深化。为了深化,就必须先继承后发展,这就需要引用。然而,周明生的这篇文章,正如朱苏力先生批评过的那样:“从头到尾没有一个注。似乎一切观点都是作者自己创新的,其实未必如此。”[10]这就不应该了。

周明生为什么就不能引用一下上述学者的文字再加以深化呢?原因可能有三:一是不愿意引用,以为一旦引用了别人的话,就显得自己的观点不是原创了;二是懒得思考,不知道如何深化,引用他人文字之后无法进一步论证;三是没有广泛阅读,不知道别人已经根据基本相同的理由发表过大致相同的观点。

除了上述资料以外,在周明生《关于政企分开问题的深层思考》发表的前一年,管益忻先生在《经济研究》1994年第7期上发表了题为《关于政企分开的深层思考》的论文,李南玲、王海征两先生在《瞭望》1994年第47期上发表了《实现政企分开的新思路》的文章,金祥荣先生在《商业经济管理》1994年第1期上发表了《政企分开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运作》的文章,这些文章,也是值得周明生引用的,但是都没有被引用。尤其是管益忻的文章,题目和周明生文章的题目是一样的,难道就没有一句话是值得周明生引用的?难道连被周明生批评一下的价值都没有?既然不愿意引用,既然没有一个注,周明生先生的“思考”又怎么能称得上是“深层思考”呢?

多年之后,焦斌龙在《经济问题》1999年第12期上发表题为《对政企分开的反思》的文章,许桃芳在《统计与决策》2003年第9期上发表题为《政企不可能完全分开》的文章,也不把周明生先生的文章放在眼里。许桃芳如果尊重周明生的话,文章的题目就应当改为《也论政企不可能完全分开》。你不引用别人的话,别人也不引用你的话,你不把别人的文章放在眼里,别人也不把你的文章放在眼里。长此以往,经济学家极力反对的重复建设的问题,在经济学研究中也同样难以避免。

 

二、病注——对同行和读者不尊重

 

“文集”中的有些文章虽然是有注的,但是,注的要素不全,缺胳膊少腿,对相关作者、译者、出版者缺乏起码的尊重。对待经济学家马克思的话,周明生都是规规矩矩地打上冒号、引号,并且注明篇名、出版单位、版次、页码等必要信息。而对于马克思以外的近代以来的经济学文献,即使引用,也极不情愿,极不尊重引文作者。比如,在“文集”第843页上,引用了《经济研究》上的一篇文章,引导语不提作者姓名,而只说“据有人研究”,注释中只说“见《经济研究》1988年第1期第9-10页。”作者是谁?文章题目是什么?都不提。薛永应等作者的辛勤劳动,到了周明生的笔下,就仅仅是“据有人研究”。试问:除了马克思,周明生先生还尊重谁?

再如,“文集”第257页上的注——“[美]萨缪而森:《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06-509页。”没有注明译者高鸿业;“文集”第125页上的注——“《日本企业家的儒家精神》,台湾经济日报1983年版,第139页。”作者(或许还有译者)没有注明;“文集”第180页上的注——“世界银行:《1992年世界发展报告》。”没有注明出版者和译者;“文集”第222页上的注——“见1993年12月8日《经济日报》第四版。”没有作者和文献名;“文集”第450页上的注——“参见:《毛泽东的建国方略与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没有作者和页码。

这些缺胳膊少腿的注不仅仅是对作者、译者、出版者的不尊重,也是对读者的不尊重。读者阅读任何一篇文章,既要获得知识,又要获得信息。引文作者、译者、出版者以及年月、页码不明确,不利于读者查阅、深究。

注的要素不全也不利于负责任的编审人员对文章进行审阅,也是对编审人员的不尊重。

 

三、枉注——不合规使用他人文献

 

“文集”中有一些注是规范的,遗憾的是,这些规范的注出现在周明生与范恒林、谈镇、金太军等学者的合作论文中。

“文集”第182页倒数第三行,有一个角标,跟了一个页下注:“吴敬琏、刘吉瑞:《论竞争性市场体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94—96页。” 

这是这部70万字的“文集”中,周明生独立做出的唯一一个有关当代中国经济学家的注。这个注看似符合规范,没有问题,但是,与其对应的引和用却是很有问题的。

规范的引用,要具备五个要素:一是录,二是引,三是标,四是注,五是用。

所谓录,就是要准确抄录,不能轻易改编,更不能随意改编。

所谓引,就是要有引导语(某某某说,某某某认为,有人认为,有人说,等等),并且打冒号和引号,如果引文较长,还应当另起一段,用另一种字体和格式别出。

所谓标,就是角标。在引文结束的地方的最后一个字符的右上角标上1、2、3、4等序号,并放在小圆圈或者方括号之中。

所谓注,就是注明引文的基本信息,如作者(以致译者)、文献名、出版者、年月日、页码,等等。每个注都应当有一个与标号对应的、形式相同的序号。也就是说,标号与序号必须对应一致。

所谓用,就是使用,将他人的文字用作自己的论据,或者用作自己的批评对象,等等。

毛泽东的《老三篇》中有这样一段话:“人总是要死的,但死的意义有不同。中国古时候有个文学家叫做司马迁的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张思德同志是为人民利益而死的,他的死是比泰山还要重的。”这里,“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就是录;“中国古时候有个文学家叫做司马迁的说过”以及紧跟其后的冒号和引号就是引;“为人民利益而死”以及后面的文字就是用。

录是规范引用的前提,引和用是规范引用的根本,标和注是规范引用的结果。没有引和用,注就没有生命,没有价值。有了引和用,没有注,也是一个缺陷,但不构成侵权。《老三篇》的作者和出版者原先并没有注明《汉书·司马迁传》,当然也是一个缺陷,但是,不会有人指责毛泽东侵犯了司马迁的著作权。如果毛泽东将别人悼念张思德的文章放在自己的文章里,既不引,也不用,即使注明出处,恐怕也有侵权之嫌。

周明生先生对于吴敬琏、刘吉瑞的著作的引用,在录的方面基本没有问题,所录600多字虽有改编,但没有歪曲;在标和注的方面也基本规范;但在引和用这两方面却大有问题。

先说引。引用马克思的话,那是规规矩矩,引用吴敬琏和刘吉瑞的话,却不打冒号,不打引号,更没有“吴敬琏、刘吉瑞说”,或者“吴敬琏、刘吉瑞认为”等引导语,也不用另一种字体或者格式相区别,和周明生自己的文字没有任何界限,究竟哪一句话是吴敬琏、刘吉瑞说的?究竟哪一个观点是吴敬琏、刘吉瑞提出的?读者不经过专门研究就根本看不出来。总之,没有任何引。既然如此,页下的注实际上就起不到注的作用:既不能证明被注者说过什么话,更不能证明做注者是规范引用。

再说用,周明生先生抄录吴敬琏、刘吉瑞先生600多字的目的是什么?这600多字在周文中的作用是什么?是作为进一步论证的观点?还是作为周文观点的重要论据?还是作为周文观点的一般论据?还是作为周文批评或者争鸣的对象?什么也不是,周文根本就没有认真使用这600多字。大凡引用,都要通过自己的论证,将引用材料与自己的文章紧密结合起来。这就像砖瓦,必须经过建筑工人的辛勤而又规范的劳动,才能变成建筑物的有机部分。然而,周明生将吴敬琏、刘吉瑞的砖头,去掉了不必要的部分(如外文单词等)以后,码在自己的房子里,既不粘连,又不勾缝,这不仅是“录而不引”,更是“录而不用”,凑字数、凑结构而已,能叫引用吗?

对于别人的话,抄而不引,录而不用,试图用一个注表明是规范引用,那是枉然的。这样的注,是枉注。

没有引,没有用,文字有所改动,含义完全一样,这些符合剽窃的特征,不符合引用的特征。不过,周明生教授既然加了一个注,肯定不是剽窃。但是,要将那600多字说成是规范引用也肯定说不通。

如果注明出处就算规范引用的话,写论文就太方便了。比如,要写一篇三农问题的论文,在网上搜索五部三农文献,各下载一千字,合并在一起,注明出处,但不写引导语,不打引号,不赞扬,不批评,不评论,不深化,半小时一篇五千字的论文就可完成。如果谁真的这样做文章,难道不应当被谴责吗?

既然没有“吴敬琏、刘吉瑞认为”等引导语,既然不愿意打引号,又何必标注呢?因为吴敬琏的名气太大了,不标注迟早也会被人发现,所以,干脆就注一下吧。如果是不太著名的学者的文字,周明生抄录之后能否标注出处,恐怕就难说了。

 

四、伪注——装点门面

 

所谓伪注,大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抄袭来的注,作者在抄袭他人文献时连注一起抄袭,自己根本没有做注;另一种是胡乱编造的注,或者道听途说,或者曾经记得,不检索,不查对,凭印象做注,其目的是为了装点门面。周明生文集中的伪注属于后者,有三种具体情况:

第一种情况,没有作者、文献名和所在版面的中文报纸。如在“文集”第266页和314页上,两次引用了日本学者大来佐武郎的话,注为“转引自1993年4月18日《经济日报》。”作者、文献名、第几版都没有注明。

笔者核查过当日的《经济日报》,八个版面上都没有日本学者大来佐武郎的任何信息,说明这个注是伪注。

第二种情况,年月日、版面、出版者、页码都没有的中文文献。如“文集”第929页上的注:“据香港《文汇报》报道,转引自李世俊等著《孙子兵法与企业管理》。”

香港《文汇报》哪年哪月哪日哪个版面的报道?转引自《孙子兵法与企业管理》多少页?《孙子兵法与企业管理》的出版者是谁?这些信息都没有,无法核查,这个注也是伪注,至少有重大伪注嫌疑。

第三种情况,语焉不详的外文资料。如在“文集”第145页上,介绍了沙特的一个经济事例,注为“1993年8月22日《纽约时报》。”这个注缺少作者、译者、题目以及当日《纽约时报》第几版等信息。《纽约时报》有许多版面,每个版面上又有许多新闻资料,没有版面、作者、文章题目等信息,编者和读者都无法查证。前文提到的“见1993年12月8日《经济日报》第四版”这个注,虽然是病注,但是可以查对,说明周明生先生看过1993年12月8日的《经济日报》,知道引文在第四版。如果周明生先生也研读过《纽约时报》,知道引文在第几版,为什么就不能注明呢?合理的解释是,在做注的时候,周明生没有读过1993年8月22日的《纽约时报》。所以,这个注也是伪注。

古人言,道听而途说,德之弃也。没有读过某一文献,仅凭道听途说就将自己文章中的某句话、某个资料注为出自某一文献,导致编者和读者都无法查对,自然是不道德的。2004年8月16日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笔者希望周明生教授能够引以为戒。

 

五、怪注——欺骗性抄袭

 

前文说过,“每个注都应当有一个与标号对应的、形式相同的序号”,“标号与序号必须对应一致”。《江苏行政学院学报》正是这样严格要求的。该刊在2004年第1期封三上,明确要求作者必须做到参考文献与正文中的引文一一对应,要求“参考文献序号与文中指示序号一致”。也就是说,标号与注号要一致。这样,文末所列参考文献实际上就是引文出处,不另列与引文出处不对应的参考文献。

但是,到了2008年第2期,却为周明生发表“思考”一文破了例。周文文末虽然列出了七篇参考文献,却与正文没有对应关系。正文中没有一段文字是打引号的,没有一个角标,没有提到任何一篇文献名称,也没有提到任何一个参考文献的作者的姓名。

没有标,却有注,使得周文在这个刊物中显得特别怪异。这样的注可以称为怪注。

是周明生不知道上述规矩吗?不可能,因为这个规矩正是当初作为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周明生所要求的。是责任编辑疏忽吗?也不可能,因为该刊审稿程序很严格,除了正常的三审制度外,校内稿件还必须经过校外专家审阅才能发排,这样重大的疏忽不可能不被发现。合理的解释只能是,编辑发现了,审稿专家也发现了,周明生却不愿意修改。

那么,周明生为什么不愿意修改呢?第一,有底气,不修改照样发表,因为他是副校长。第二,有隐情,读者如果认真比对“思考”与李雪根《苏南模式正在创新中发展》[11]这两篇文章,就会发现,周文如果一一标明引文出处的话,所谓论文就变成资料汇编了。如果资料汇编的形象不严加遮盖,怎能作为论文发表呢?又怎能作为论文申报部级科研奖呢?

周明生为什么不干脆去掉参考文献,一个参考文献也不列出呢?合理的原因有二:第一,不列参考文献,文章就会显得没有档次,所以非列不可。第二,为自己提供挡箭牌,如果有人敢指责周明生抄袭,他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不是已经将参考文献列出来了吗?怎能说我抄袭呢?

经笔者比对,“思考”一文中大约有3000字来源于李雪根先生的《苏南模式正在创新中发展》。那么,周明生先生的怪注能不能证明这3000字不是抄袭呢?笔者以为,不能。这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理论依据:学术界将使用他人文献而不打引号和角标、仅仅在文献目录中列出文献名称的行为称为欺骗性抄袭。

马治国、李晓鸣在论述抄袭的欺骗性时指出:“抄袭论文往往也列出该文的引文出处,将被抄袭论文列人其中。乍一看是合理使用,但是仔细比对就会发现实际引用的文字数量远远大于标注的引文数量。”[12]

既然标注的文字少于抄录的文字(长录短引),都可以算抄袭,那么,像周明生这样,录用李雪根3000字,打引号标注出来的文字是零,就更应当算抄袭了。

第二,案例依据:方流芳先生在《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一文中,根据他所掌握的英文文献,用了近千字的篇幅介绍了一个美国案例,这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现压缩转摘如下:

哈佛法学院的Tribe教授在1985年出版了一种名叫《上帝拯救这个荣耀的法院》的书,因为该书以非法律专业人士为读者,具有普法性质,所以没有按照学术专著的规范写作,全书没有一个注解,仅仅列出了15本参考书的书名。2004年9月24日,Tribe教授被指控抄袭,9月25日,Tribe教授 对媒体公开承认:《法院》一书确实引用了他人著作而未能归功于人,个人对此“负有全部责任”。[13]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文明世界,即使将某一被使用的文献列入参考文献目录,如果没有对应的引号、角标、脚注或者尾注,仍然算抄袭。在我国,严肃的学术刊物也是要求作者遵守这个规则的,否则,文章休想在这些刊物上发表。周明生如果不是江苏省委党校的副校长,他这篇文章也不可能在《江苏行政学院学报》上发表。

第三,特点依据:抄袭行为具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连明显的错误一起抄”。“错误是否相同”是学术界认定抄袭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王毅先生在《论抄袭的认定》一文中指出:‘要注意两部作品中发生的一些常识性、知识性的错误之处是否一致, 这在我国台湾地区, 法院称之为“误写之处也照抄”。在台湾, 有些人翻译他人作品, 为防止被人剽窃, 就常常采取有意漏译原书部分内容或加译一些与原书内容不相干的文字的办法, 作为日后控诉的有力证据。’[14]王毅先生认为,台湾学者的“这种做法虽然有违译文必须忠实于原作的要求, 但对于认定抄袭与否却是十分有效的。”[15]

周明生先生的文章照搬了李雪根文章中的明显的错误。李雪根先生发表在内部刊物《苏州经济论坛》上的文章说,2004年苏州城乡居民收入比为“1:1.94”,这是李雪根先生原文中的一个明显的错误,正确的数字是“1.94:1” (李雪根的文章后来在《现代经济探讨》2006年第12期上正式发表时,已经修改为“1.94:1”),真正的学术研究不会引用明显的错误数据,但是周明生先生的文章却照搬了这一明显错误,未作修改,说明周明生是抄袭而不是研究。

第四,政策依据:教育部发布的有关文件指出,“有些学风不正的人明明采用了他人的观点或资料,为了掩盖事实,冒充首创,故意把最应当列入参考资料的文献删除,对应当作直接引文或间接引文的文献有意回避,不作标志,也不出现注释,只列在付后的文献目录中,这属于有意遗漏。如果故意回避的资料数量较大,或是涉及论文的主要观点、方法、证据,则实际上已经形成抄袭,构成侵权。”[16]

周明生先生使用李雪根的文献恰恰属于“不作标志,也不出现注释,只列在付后的文献目录中,”并且“故意回避的资料数量较大”的问题,所以是抄袭。

以上四点理由说明,尽管周明生在怪注中提到了李雪根的文章,但仍然是抄袭而不是合理引用。

2008年12月20日,周明生先生利用副校长的职务便利,再次违背《江苏行政学院学报》关于“参考文献序号与文中指示序号一致”的要求,将另一篇只有“参考文献序号”而没有“文中指示序号”的奇怪文章交给了该刊编辑部。《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发表了这篇只有注号、没有标号的怪异论文。该文的题目是:《以科学发展促进江苏区域共同发展的探索与思考》。更不应该的是,这一次周明生先生还让他的博士生卢名辉同学和硕士生万伟同学当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这不是拖学生下水吗?

 

六、不注——剽窃、拼凑

 

前文说过,“既然没有‘吴敬琏、刘吉瑞认为’等引导语,既然不愿意打引号,又何必标注呢?因为吴敬琏的名气太大了,不标注迟早也会被人发现,所以,干脆就注一下吧。如果是不太著名的学者的文字,周明生抄录之后能否标注出处,恐怕就难说了。”

事实正是这样。李雪根先生是苏州经济学会的副会长,虽然在当地很有名气,但在全国名气不大,不能和吴敬琏先生相比,所以,在周明生先生的文章中,李雪根文字的待遇就比吴敬琏文字的待遇差了一个档次:对于吴敬琏,有注有标;对于李雪根,有注无标。

那么,比李雪根名气更小的作者的文字,在周明生先生的文章中又享受什么待遇呢?这个待遇当然更低了,这就是:不标不注。

“思考”第四部分(刊物第49页),从“进一步比较苏南模式和温州模式”开始,大约有1000字来源于网上未署名文章《苏南模式的新发展》。[17]对于这1000字,周明生先生既没有标,也没有注,自然更没有“有人认为”、“据有人研究”这样的引导语。

这里的不标不注,是作者的故意而不是疏忽。如果是因为疏忽而没有标注,可称为漏注,而不应当称为不注。

不注也不同于无须注。前文提到“道听而途说,德之弃也”这句话而没有注明出处,是无须注。因为它是孔子的名言,大多数读者都知道,所以不需要加注。无须注有利于节省版面,

不注也不同于无法注。前文提到,毛泽东引用司马迁的观点时并没有加注。之所以没有加注,是因为当年延安那个地方资料紧缺,无法加注。

漏注、无须注、无法注与不注还有一个根本区别,前者有引,引导语、引号,等等;有用,用作论据或批评对象,等等。后者不仅仅是没有标注的问题,更实质性的问题是无引,无用。所以,不注实质上就是剽窃。

周明生先生的《新苏南模式:若干认识与思考》一文之所以不注或仅仅有怪注,是因为它实质上是通过公开抄袭和秘密剽窃的手段拼凑起来的,不是真正的学术文章。正因为它是拼凑之作,所以,除了标注怪异之外,这篇文章还有以下一些明显的问题:

第一,结构失衡。

该文第二部分《新苏南模式的基本框架》分三个小部分,小标题分别是:《六个全新性结构》,《两个广泛性协调》,《一个本质性目标》。其中第一部分2479字,第二部分79字,第三部分22字。

这22个字是:“即加快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性目标。”写文章有这样谋篇布局的吗?难道苏南的共同富裕真的无法展开论述吗?这样的结构让人怀疑作者的写作能力。

第二,时间含糊。

例一:在该文第二部分《新苏南模式的基本框架》第一小部分《六个全新性结构》中(刊物第45页上),文章说:

区域内发展最快的是民资,五年翻两番;和全国比,发展最快的是国资,五年翻一番;而从全球看,增长最突出的是外资。

例二:在文章第三部分《新苏南模式的创新与活力》中(刊物第49页上),文章说:

城乡收入差距最小的地方在苏南。五年来苏南城镇居民收入增幅比全国高1.6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比全国高1.7个百分点。……苏南城乡差距在全国本来就较小,五年来这个差距进一步缩小,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苏南的城乡发展比较协调。

上述两例中的“五年”,从上下文中看不出是哪五年,查遍全文也不知道是哪五年,作为经济学论文,统计的时间如此模糊,有什么说服力呢?

例三:在文章第三部分《新苏南模式的创新与活力》中(刊物第47页上),文章还说:

当今的苏州,内资企业的工业产值仍超过外资企业,占到全市工业总产值的近60%,约7000亿元左右,这个数字在全国大中城市中是名列前茅的,这说明苏州的本土民族工业、传统产业并非因外资进入而“萎缩”。

如果是对苏南的现状作一个总体性的赞美,说“当今”的苏州如何如何,当然可以。但是,产值一般是以年度计算的,要交代7000亿元这样一个具体的年产值的数字,不说具体年份,而用“当今”来表示,是不是太忽悠人了?

第三,承接突兀。

例一:在文章第三部分《新苏南模式的创新与活力》的中间(刊物第48页上),作者来了个127字的“综上所述”,让人莫名其妙。“综上所述”这种总结性话语,一般是放在文章的结尾或者某个章节的结尾的,周明生先生却将这个总结放在文章第三部分的正中央,怎能不让人感到十分奇怪?

例二:在文章第三部分《新苏南模式的创新与活力》中(刊物第47页上),作者突然说:

十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苏南模式并没有向温州模式“投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苏南地区的经济比过去发展得更快更好,创造出了新的辉煌。

前文根本没有提到过温州模式,更没有提到有人要求向温州模式投降的问题,这里强调“没有向温州模式投降”,实在没有针对性,实在是莫名其妙。

例三:在文章第四部分《苏南模式与温州模式的逐渐融合及新苏南模式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开头(刊物第49页),有这样一段话:

进一步比较苏南模式和温州模式,可以发现这两种模式具有逐渐融合和殊途同归的发展趋势。新苏南模式与新温州模式的诞生就是两种模式相互融合和殊途同归趋向的表现。

这里的“进一步”三个字也莫名其妙,也十分可疑。因为“进一步”是有前提的,是在“初步”的基础上才能说的。前文没有“初步比较”,突然冒出一个“进一步比较”,初中生写作文恐怕都不会这样行文。

第四,数字矛盾。

例一:在文章第三部分的“综上所述”之前(刊物第48页),有这样的数字:“以2004年为例,苏州市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1:1.94,江苏省为1:2.20,上海市为1:2.30,浙江省为1:2.45,山东省为1:2.69,温州市为1:2.86,广东省为1:3.12,全国平均为1:3.21。”在文章第三部分的“综上所述”之后(刊物第49页),有这样的数字:“2005年全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23:1,江苏为2.33:1,在全国各省区中最低,其中苏南仅为2.06:1,苏州为1.98:1。”

对比上述两组数字,让人感到惊奇,2004年苏州市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1:1.94”,接近一比二;2005年一下子就变成了“1.98:1”,接近二比一,一年之间天翻地覆,乾坤颠倒,一比二变成了二比一,这可能吗?这符合实际吗?

例二:在第47页第三自然段中,文章写道:“当今的苏州,内资企业的工业产值仍超过外资企业,占到全市工业总产值的近60%,约7000亿元左右”。同页第四自然段中,又说“2005年,苏州市GDP总值达到4027亿元”。

工业总产值的的60%是7000亿元,工业总产值就应当是11667亿元,但是,又说2005年苏州市的总产值(工业、农业、服务业总和)才4027亿元。不知道前一个数字说的是哪一年,文章是2008年发表的,刊物标名的收稿日期是2007年10月20日,这说明前一个数字肯定不是2007年的数字,至多是2006年的数字。如果是2006年的数字,如果两个数字都是真的,就意味着2006年苏州仅仅工业总产值(11667亿元),就是2005年苏州的农工商总产值(4027亿元)的2.80倍。如果算上农业、商业、服务业,苏州2006年的总产值比上一年岂不是翻了两三番?世界上有这样的发展速度吗?

令人遗憾的是,这样一篇明显存在着严重问题的所谓论文,居然获得国家行政学院颁发的第二届全国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可见,周明生教授不仅仅侵害了李雪根等人的著作权,还损害了国家行政学院的名声。建议周明生先生在向李雪根先生道歉的同时,也向国家行政学院道歉。

***

周明生先生虽然于2009年9月从副校长的岗位上退休了,但仍然身体健康、年富力强,仍然是博士生导师。衷心希望周先生利用今后宝贵的时间,实实在在地做几篇货真价实的论文,用实际行动挽回自己的面子和尊严。

周明生先生曾经长期担任江苏省委党校的科研处长和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为该校的科研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他提出的“教学立校,科研兴校”和“科研是第一教学力”的观念,曾经被确立为该校业务工作的基本理念,对该校科研工作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所以,相信上述各种不规范的学术行为并非出于周先生的初衷,而是由于长期以来“抄袭有理,剽窃无罪”的社会环境使然;相信周明生先生能够改正错误并为我国的社会科学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2009年6月至11月于南京求稗书斋

[1] 江苏省委党校科研网。http://www.sdx.js.cn/art/2007/12/27/art_200_1225.html

[2] 江苏省委党校科研网。http://www.sdx.js.cn/art/2009/6/29/art_53_9283.html

[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212页。

[4]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215页。

[5] 江苏省委党校科研网。http://www.sdx.js.cn/art/2007/12/27/art_200_1225.html

[6] 李泽中:《政企分开和股份制之我见》,《唯实》1993年第4期,第5页。

[7] 李泽中:《政企分开和股份制之我见》,《唯实》1993年第4期,第4页。

[8] 袁木:《再谈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经济日报》1995年3月3日第2版。

[9] 颜廷标:《政企能完全分开吗?》,《经济论坛》1995年第16期,第12-13页。

[10]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212页。

[11] 见《苏州经济论坛》2006年第5期。

[12] 马治国、李晓鸣:《学术论文剽窃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70页。

[13] 方流芳:《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学术批评网》。

[14] 吕荣海、陈家骏:《作者、出版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89 年版。转引自王毅:《论抄袭的认定》,《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第65页。

[15] 王毅:《论抄袭的认定》,《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第65页。

[16] 教育部:《高等人文社会科学规范指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第30页。

[17] 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2448978.3/

(感谢刘大生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10年12月23日
最后更新[2010-12-27]
相关专题: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发表评论 【发给好友】 【打印本页

. 友情链接:
语文教学资源 三人行中学语文 五石轩 高考168 三槐居 语文潮
中学语文在线
课件库 一代互联
       

Copyright@2001-2011 YuwenWei.net All Rights Reserver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