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标准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下简称为《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12月13日发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然而遗憾的是,《规定》实施以来,一些不规范的数字依然在一些省、市及中央大报、刊上“现眼”。例如:“20余人”、“50多岁”、“10几人”“第2季度”、“7本书”等等。最常见的还有如下一些:
1.年份任意缩略。例如:“早在91年前,新产品就打入了国际市场……”“91年前”应为“1991年前”。不然,容易产生歧义,因为“91年前”也可读为“九十一年前”。《规定》上明确规定:“年份不能简写,如1950~1980年不能写成1950~80年。”
2.乱用数量单位。例如:“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牵动着全厂职工的心,短短一周内,就收到捐款9万2千6百元。”“9万2千6百元”应为“92600元”或“9.26万元”。《规定》明确规定,在非科技出版物中,可以“亿”、“万”作单位;数值特别大,还可“亿、万”同时使用。然而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为单位,更不能如例文“万、千、百”同时使用。
3.把世纪和年代错写成汉字。例如:“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位名叫张哈的艺人,从山西来到了河北。”“本世纪九十年代,是我国科技高速发展的时期。”
根据《规定》,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以及时、分、秒,这是一个完整的时间系列,均应用阿拉伯数字来表示,不能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世纪和年代又用汉字。上述引文“十九世纪”、“二十世纪”应写为“19世纪”、“20世纪”;“九十年代”应改为“90年代”。
4.概数乱用阿拉伯数字。例如:“这个小男孩看上去也就是8、9岁。”《规定》规定,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顿开。显然,以上引文“8、9岁”应写为“八九岁”。
5.定型的词组或词组中的数字违规乱用阿拉伯数字。例如:“10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列主义。”根据《规定》,凡是已经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都必须用汉字。“十月革命”是一个定型词组,不是临时组合,不能写作“10月革命”。同样,“八国联军”不能写作“8国联军”,“第三世界”不能写作“第3世界”,“二万五千里长征”不能写作“25 000里长征”……
6.竖排文错用阿拉伯数字。按《规定》,竖排文字应改为汉字。竖排文字中,只有涉及代号、代码或序号之类不宜改动的阿拉伯数字方可保留,其余一律使用汉字。不然,无论阿拉伯数字是“直立”还是“躺倒”都不符合规范。
7.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断开移行。按照《规定》,阿拉伯数字是不能断开移行的。
8.夏历月、日乱用阿拉伯数字。《规定》规定:凡我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均应使用汉字数字。例如,“年廿八不能写成“年28”。
如:8月15,圆月当空。天上月圆,地上人圆。让我们为团圆举杯……
“8月15”应为“八月十五”。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是两种不同的符号系统,为了准确地反映历史面貌,《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指出,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均应使用汉字。“八月十五”即中秋节,这是按夏历计算的,故不能用阿拉伯数字。“大年三十”当然也不能写成“大年30”。同样,按照这条规定,“丁丑年三月十二日”,这是中国干支纪年,也不能写成“丁丑年3月12日”。
9.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错用阿拉伯数字。
如:秦文公16年,秦国终于击败了西戎,收复了西戎人占领的周王室的土地。
“秦文公16年”应为“秦文公十六年”。《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指出,中国清代和以前的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均不应与公历混用,也就是说不能用阿拉伯数字;可以按传统体例即用汉字表述,并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如:秦文公十六年(公元前750年)。
10.文学作品错用阿拉伯数字。《规定》在“总的原则”中强调:“重排古籍、出版文学书刊等,仍依照传统体例。”《规定》同样也指出:“本标准不适用文学报刊和重排古籍。”因而,一般文学作品没有特殊需要,不必把汉字改为阿拉伯数字。
如:“白发三千丈”改为“白发3 000丈”,这只能说是笑话。
例如,“儿子大刚9岁了,挺懂事的。他7岁那年父亲因公去世了……”“9岁”应改为“九岁”;“7岁”应改为“七岁”。
11.“星期计日”错用阿拉伯数字。例如,直到星期2,车还没到,全厂的人都伸长了脖子。
星期计日使用汉字。“星期2”应为“星期二”,因为这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在英语中,“星期二”是一个单词“tuesday”,不是“星期”和“二”的组合。也就是说,“二”是一个语素。《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指出,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
12.数量单位使用不合规范
如: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短短一周内,便收到了来自四面八方的4万3千5百元的捐款……
“4万3千5百元”,可以写作“43 500元”,也可以写作“4.35万元”。《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指出,在非科技出版物中,一般可以“亿”“万”作单位;数值巨大的精确数字,为了便于定位读数或移行,作为特例可以同时使用“亿”“万” 作单位。但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为单位,更不能如上文“万、千、百”同时使用。
13.约数用阿拉伯数字
如:挖了半天,也不过10几斤。芳芳嘟着嘴,挎着篮子沿着小路走了过来。
“10几斤”应为“十几斤”。约数有两种情况:凡是带“几”字的,必须用汉字;其他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则必须视上下文而定,以局部体例的统一为原则,一般情况下,也以用汉字为宜。
14.“二、两、俩”的区分
现代“二”“两”的用法区别如下:
1)当作数字或在数学中,用“二”不用“两”。
如:“一加一等于二”“一元二次方程”
2)序数、小数、分数中用“二”不用“两”。
如:“第二”“二哥”“零点二”“二分之一”。
3)在一般量词前个位数用“两”不用“二”,多位数中的个位数用“二”不用“两”。
如:“两个人”“去了十二次”“去了两次”。
4)在传统的度量衡单位前,“两”和“二”一般通用,只是在质量单位“两”前用“二”不用“两”。
如:“二(两)尺布”“二两油”(不说“两两油”)。
5)在多位数中,百、十、个位用“二”,千位以上多用“两”,但首位以后的百、千、万前多用“二”。
如:“二百二十二”“两千元”“两亿人口”“三万二千二百人”
“俩”读“liǎ”时,《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解释有两层意思,一为表示两个,如:“你俩,我俩,他俩”;二为表示概数“不多,几个”的意思,如:“就这俩人”,“有俩钱”……但“俩”字后不能跟“个”字或其他量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