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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程少堂:从中考命题看深圳语文教师提高素质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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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少堂:从中考命题看深圳语文教师提高素质的紧迫性

从深圳中考语文命题看深圳初中语文教师提高素质的紧迫性

 

我是经常命题的,我知道,语文试题难命,命语文试题的人谁都不敢保证绝对不出问题。

如果是升学考试的语文试题,更难命。

深圳中考命题机制独特。具体说,就是中考命题工作启动的当天,从一线教师中临时抽人去命题。中考是升学考试,这种升学考试的题目首先一个要求就是绝对原创,所以这种命题与一线教师平时在学校命题主要是“拼题”,是有很大不同的,难度相当大。曾经有抽调进入命题组的老师,由于压力过大哭过鼻子。本来,市教研员参加命题对保证试题质量有一定好处,但由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市教研员参与命题时曾发生过试题泄露问题,据说惊动了公安局、安全局,自此以后市教研员就不直接参与命题了,教研员只负责考纲制定和命题第一天个把小时的业务指导。领导的意思是:安全第一。这样做的确安全些。但是命题工作毕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命题经验丰富的教研员不参加命题,试题的质量就有些下降,试题以及答案出问题的几率要更高些。

从2000年开始至2010年,我主管深圳市初、高中语文教研工作一共11年。这11年的深圳中考语文试题,有不少优点,同时也有不少不足,甚至就我个人的眼光看,可以说不大满意,甚或是大不满意,或者说有水平令人满意的题目不多。题目有好有不好倒可被认为是正常,这里我要说的却是另一个问题:深圳中考语文试题中的有些问题,反应出深圳整个初中语文教师队伍在某些方面的素养、见识有问题。

这个问题比具体的题目质量本身更让人忧虑。

例如,2008年深圳市中考语文试题议论文阅读中有一道题目,要求指出划线的文段使用了什么论证方法,命题组给的参考答案是“举例论证”,并用括号说明:“答‘举例子’等不给分”。

这个答案前一半没有问题,“举例论证”是对的,但是我认为“答‘举例子’不给分”是完全错误、绝对错误的。

这样的答案就是一种愚蠢的答案。

作为中考评卷场业务负责人,评卷时我将这个答案修订为:答“举例论证”和“举例子”、“举例”都得分,答“举例说明”不得分。

我当然知道不少初中语文教师在教学中习惯把说明文的术语和议论文的术语区分得很清楚。我也认为教学中区分清楚概念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这样看区分什么,怎样区分,因为有一种区分是愚蠢的区分。

就这道题而言,答“举例论证”当然是对的,但是答“举例子”怎么就是错的呢?深圳初中语文教师一致认为,“举例子”是说明文中的概念,试卷这里是议论文,所以应该答“举例论证”,而且“论证”两个字不能少。

我问:谁这样规定的?

他们说教材。

其实教材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我们不谈教材,我们讲道理。

我们看这个题目。这个题目的题干问的是:“划线部分使用的是什么论证方法?”学生可以答“举例论证”,我认为也可以答“举例”二字。为什么答“举例”即可?打个比方,中国人见面习惯问:“吃饭了吗?”最常见的回答是:“吃了。”一定要回答“我吃了饭了”?不加一个“我”字,就会被人误解为是狗吃饭了而不是“我”吃饭了吗?不加一个“饭”字,就会被人误解为“我”是吃了狗屎而不是吃的饭吗?白痴也明白这个道理吧?同样,回答“划线部分使用的是什么论证方法”这个题目,答“举例论证”,习惯上看起来当然好些,但是答案是可以承题干之前省略的,即答“举例”二字也是完全可以的,不一定非要答“举例论证”不可。既然答“举例”二字即可,那么就可以合理地推定,答“举例子”三字也是可以的,因为,“举例子” =“举例”,或者说“举例”就是“举例子”的省略。因此,这个题目,学生答“举例论证”是对的,承前省略答“举例”、“举例子”也是对的(虽然习惯上看上去不顺眼),甚至啰嗦点答“举例子论证”也是对的。

我还可以根据同样的道理推理:因为比喻就是打比方,所以比喻论证也可以叫“打比方论证”。假如有一段文字使用的是比喻论证,试题要求学生回答这段文字使用了什么论证方法,学生回答“比喻论证”当然正确,承前省略答为“比喻”也是对的,通俗地答为“打比方论证”,或承前省略答为“打比方”都应该算对,但是答成“比喻说明”就是错的。

但是几乎所有初中语文教师都是这样斩钉截铁地教学生:“只有在谈说明文时才能说‘举例子’、‘列数字’、‘打比方’、‘作比较’、‘下定义’,谈其他文体时绝不可以这样说!”我们的初中语文教师们认为讲出这种区分那才叫水平!

我的娘啊,我的奶奶啊,我的奶奶的奶奶啊,天底下有多少青少年学生就是被这样的教法搞死的啊!

实际上恰恰相反,所谓“举例子”、“列数字”、“打比方”、“作比较”、“下定义”等,是一般文章(如说明文、记叙文、议论文)常用的表达方法,绝非说明文所独有(当然不同文体使用这些表达方法时的目的是有所不同的)。例如,“举例子”并非像广大初中语文教师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所谓只是说明文独有的表达方法。实际上,说明文中有“举例子”,是“举例说明”,也就是“举例子说明”;记叙文中也有“举例子”,就是“举例叙述”或“叙述事例”,也就是“举例子叙述”;议论文论证时也有“举例子”,就是“举例论证”,也就是“举例子论证”。这里,学生只要不在该答“举例说明”时误答为“举例论证”,或者在该答“举例论证”时误答为“举例说明”,就可以了。在该答“举例论证”或“举例说明”的地方,学生仅答了“举例”二字或“举例子”三字,都是可以得分的。至于学生把“举例论证”答成“举例子论证”,这也不能算错,顶多是有点罗嗦而已。但是答案不简洁和错误是两码事。

这不是太常识了吗?

但是让我奇之怪之惊之讶之的是,当年深圳市几乎所有初中语文教师都一致反对我的观点,有的人甚至反对得非常激烈,直至被我痛骂一顿吼出“是你们看的书多还是我看的书多?!是你们有水平还是我有水平?!”之后,才算没人敢吭声。

可悲不?

2011年12月10日凌晨2:56:43 


最后更新[201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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