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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徐贲:你的“看法”有待证明》
出处:南方周末2011年8月11日      阅读次数: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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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你的“看法”有待证明

你的“看法”有待证明

    ■一家之言

    □ 徐贲

    事实不容争辩,看法的特征却是它的“对话性”。开放社会,大家可以保留各自看法

    我们知道,任何话语陈述都无一例外地使用两种不同性质的概念:“事实”和“看法”。这是公共说理的常识,也是小学语言教育的基本内容。例如,美国小学四年级课本就已经有了区分“事实”和“看法”的内容,要求学生对此二者有所区别。五年级的要求是:“分辨文本中的‘事实’、‘得到证明的推论’和‘看法’(尚有待证明的观点)”,这是小学课本中首次提出“说理评估”的要求。六年级的公共说理重点在于区分“事实”和“看法”,并强调,“事实”是公认的知识,而“想法”只是个人的看法。任何“想法”都不具有自动的正确性,都必须经过证明才获得正确性。证明也就是说服别人,清楚地告诉别人,为什么你的看法是正确的,理由是什么。

    有两种辨认“事实”与“看法”区别的方式。第一,“事实”的陈述是可以确认的,如“林肯是美国总统”。而“看法”的陈述则是主观判断,它必须通过说理、讨论,才能确认,如“林肯是一位伟大的总统”。第二,事实陈述使用那些具有可以共同确认词义的字词,如“圆形”、“欧洲”、“木头”、“有毒物质”等等。而“看法”使用的字词是个人理解的,如“美好”、“丑陋”、“伟大”、“棒”、“爽”、“折腾”、“光荣”、“胡闹”、“正确”。

    辩论家再优秀,他也只能有效地证明自己的“看法”是合理的,因此是正确的。他永远不可能把一个“看法”证实成为一个“事实”,这是因为,“看法”和“事实”的实质区别,本身是一个不能随意改变的“事实”。事实具有客观性,不容争辩。但是,看法不是这样的,看法的特征是它的“对话性”——你有你的看法,别人有别人的看法,你可以通过说理,改变别人的看法,但你不能说,“我说的是事实,你说的是看法,不是事实,所以你必须听我的。”当然,你也可以说,有人强调带三个形容词的论断是有实实在在的科学内容的——这本身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但在一个开放、包容的社会里,“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大家有各自的看法,这也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当然,大家拥有保留各自“看法”的权利。

    “事实”具有客观性、永久性,事实只要证明一次就可以了。“看法”不同,看法的正确性不具有终结性,所以需要不断证实。例如,你说一个人诚实,理由是他从来没有说过谎,也没有欺骗过别人。无论你证明得多么有道理,但只要他还活着,你就不能证实他永远不会做不诚实的事,当然也不能证明你对他的看法永远正确。我们常说“盖棺定论”,就是这个意思。

    “事实”和“看法”的证明条件也不相同。只要有客观证据,任何人都可以证明“事实”,一个科学家是德高望重还是人品低下,这并不影响他证明的事实。但是,证明“看法”需要有两个条件,第一是理由必须合理,合乎逻辑,言之有据(所以常需要“引证”)等等;第二是说理的人必须具有来自人品和学识(当然是公认的)的可信度。对“看法”的说理是说理者所作的一种个人“担保”。例如,你说一个人诚实,而你自己并不诚实,或者众人都知道你与那个人本来就有勾结,无论你说得多么在理,也很难说服别人,因为你并没有当担保的资格。在论证中,如果把自己的“看法”说成是一个“事实”,这在逻辑上恐怕说不过去,或许还会影响论者作为“有学识的担保人”的可信度。

    (作者为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最后更新[2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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