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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论“美的规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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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的规律”问题

论“美的规律”问题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d76903010005pd.html

 

摘要:马克思的《手稿》中一小段提及“美的规律”的语句,竟然引起了我国美学界的高度关注和激烈讨论。他们以为从里便可获得“美的规律”的真谛,无疑是盲目崇拜和坐井观天。而且限于这种偏执,他们对这段话的多处理解发生扭曲。本文试图矫正历史上各位学者专家的误读,并提出关于“美的规律”的探讨的一点思路。

 

关键词:美的规律;动物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任何物种的尺度;内在固有的尺度

 

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1848年经济一哲学手稿》(又称《巴黎手稿》,以后简称《手稿》)中,在把动物的“生产”跟人类的生产相比较时提到了“美的规律”,他这样写到:“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也就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类存在物。诚然,动物也生产。它也为自己营造巢穴或住所,如蜜蜂、海狸、蚂蚁等。但是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东西;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相联系,而人则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1]

关于这段论述,陆梅林先生依据德文原文和国外多种语言,“内在的尺度”的“内在”这个词,在原文和俄文都是指为何物所固有或原有的意思,因此,为避免歧意,若把“内在的”译为“固有的”更为可取;“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和需要进行生产”中的“按照”,也宜按俄文(coodHa)译为“适应”,因为动物的生产是无意识的,是一种本能行为,它不懂按什么么来生产。那么,关于这样的修订是合理的,也更加接近原文意思。

一、历史的误读与重新审理

关于上述一段话的理解,学术界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主要分歧点在于:“三个尺度”的所指及内涵和美的规律的主客观性问题。笔者认为,产生分歧的原因不仅在于对于语句语义理解上的偏差,而且在于各自所持的美学观点和思想不同。笔者试图揭示其对于有关关键词句误读并重新审理正误。但笔者发现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众家误读的马克思的原著原文,这是对于我们讨论问题基点的一个颠覆。以下是对于每个问题的一些探讨。

(一)对“三个尺度”的误读及重新审理

 

在这里,马克思在字面上提到三个尺度:“动物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任何物种的尺度”“内在固有的尺度”,并根据这三个尺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美的规律”。可见三个尺度与美的规律间存在一些关系。因此对这几个尺度及其关系的理解不同,以及各自的美学思想见解不同,国内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尺度”是西方美学中的一个古老概念。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尺度”主要取“标准”的意思。这从他当时所说的另几段话中也可以印证,此处对此不做过多论述。关于“尺度”的理解诸位讨论者还是比较切近的。

关于“动物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分歧并不大。多数都认为是动物本身作为主体所具有的标准和规律。比如朱光潜认为它指的是“每个物种作为主体的标准”; 杨恩寰把尺度理解为标准,说“物种的尺度”就是相对于人而言,“是指以物种为主体的尺度”;应毕诚认为“动物只是按照他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中的“种”,是指动物的种,因而“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是动物的尺度,动物这个主体的尺度。

关于“任何物种的尺度”的理解存在的分歧较大。对于“任何物种”的解读,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认为是指客观世界,即为世界上存在的一切物质。例如蒋孔阳把尺度理解为标准或规律,认为“任何物种的尺度”是指“客观世界的规律”;一种认为是指生物的物种,包括具有生命特性的动物和植物。比如陆梅林认为,“物种”和“对象”这对概念不是同义反复,“物种”是就生物的物种来说的,“对象”是指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客体,它总括前指,涵盖面更广,既指有机体,又包括无机物;第三种认为单指动物而言。应毕诚分析道,这第二个分句是承第一个分句而来,意在把人和动物相比较,如果前一个分句指动物“主体”的尺度,后一分句指客体的尺度,就无法进行这样的比较,因为只有两者都属于同一事物的尺度,才能进行比较。所以这两个分句中的“种”,都是动物的种,种的尺度是指动物种的尺度。朱立元非常同意应毕诚的看法,认为马克思的三个“尺度”,仍然是在比较人与动物生产的区别时提出来的。第一个尺度是讲作为“主体”的动物的生产是按其所属“种的尺度”进行的;第二个“尺度”仍是指动物的“种的尺度”,但重点是讲人(主体)能懂得并掌握一切动物的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

关于“内在的尺度”同样存在分歧意见。主要有两种不同看法:一是认为这个“内在的尺度”是指客观对象本身所固有的规律。蔡仪认为尺度的原意是衡量事物的标准,这里相当于事物的本质或普遍性。因此,“物种的尺度”就是该种事物的本质或普遍性,“内在的尺度”就是该种事物内在的本质或普遍性。质有所谓主要的和次要的、根本的和非根本的之分,“内在的尺度”就是进一步指明事物的内在的本质;陆梅林认为弄清“内在的尺度”的归属,是理解美的规律的关键,并引经据典,证明“内在的尺度”是属于对象而不是属人这个主体的。

此外朱光潜和曾簇林也大致持有类此的观点。另一种看法就是认为这个“内在的尺度”是指人这个主体所具有的尺度。持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蒋孔阳,他把尺度理解为标准或规律,认为“任何物种的尺度”是指“客观世界的规律”,“内在的尺度”是指“主观这一规律的认识和掌握”;杨恩寰认为“内在的尺度”“就是人这个主体的尺度,亦非客观事物的尺度”,各种物种有它的尺度,如适合自身生存的和种族繁衍的本能、习惯性,各物种便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尺度进行生产。人也有自己的尺度,这便是历史形成的智力结构、图式;此外还有应毕诚也根椐语义分析和逻辑推测认为这个“内在的尺度”也是指人这个主体的尺度。

如何来理解尺度和三个尺度的意指呢。笔者认为,应从马克思的原著的整体语境,以及引文中语意关联去理解。而不能断章了取义,胡思臆想。这应该是我们讨论“美的规律”问题的前提。

本文开头这段引文出自(巴黎手稿)(第一手稿〕集中论述人的类本质的部分,在此,马克思着重论述了人的对象化的劳动生产实践活动的性质,并以这种实践活动作为区分人与动物的基本界限。这就是马克思论及“美的规律”的特定语境。

朱立元也提倡从马克思原著的特定语境出发理解三个尺度。他在《对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论述的再思考—兼答曾簇林教授》中批评了陆梅林关于“任何物种的尺度”是指客观世界一切事物的理解,提出这里单指动物而言。我认为,朱立元既误读了陆梅林,又脱离了马克思的原著。陆梅林只是把“对象”理解为人实践的对象,即为整个自然界。而认为“任何物种的尺度”是指生物的尺度。所以他讲三个尺度依次范围扩大。而且马克思在原著中明确提出:“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因此,第一个尺度是动物自身的尺度,而“任何一个物种的尺度”是指“整个自然界”的尺度。包括动物,植物,事物和人自身。包括一切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提出前两个尺度,是区别人与动物生产实践的不同特点。这个尺度单指动物或生物是不能全面完整概括人的生产实践的特点的。因为人可以按人自身的尺度养马驾马,也可以按马的尺度为其生产饲料,还可以按草的尺度制饲料,同时又能按饲料的尺度喂马。

关于“内在的尺度”,朱立元立足于原文语境和语意关联,这指的是人这个以自由自觉实践活动(人的本质对象化活动)为本质的主体所具有的尺度。这样的分析是正确的。马克思在关于“美的规律”引文开头提到“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也就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类存在物。”而且在这段讨论后也谈到“三个复现”,即“理智地,能动地,现实的复现。”并可在复现中“直观自身”。所以复现在对象之上的是自身,也就是人的本质力量。

实际上,“任何物种的尺度”也是人所掌握的存在于人的意识中的整个自然界的尺度。而“内在的尺度”也是人在认识和改造整个自然界中形成的尺度。关于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我非常赞同应毕诚的看法。应毕诚说,“人的意识包括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两个方面的内容,对象意识是客体对象的反映,也就是把客观存在的一定事物的属性、本质及规律当作意识的对象来把握,把它当做改造对象世界的活动的客体尺度加以运用。自我意识是人自身的反应,也就是把自身作为认识的对象来把握,把自身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形成的本性、需要、目的当作意识的对象来把握,作为改造对象世界的对象化活动的内在尺度,从而使人对对象世界的改造既符合客体尺度,又符合人的本性,满足人的需要。人因为有对象意识,有对客体尺度的把握,人的活动是自由的;人因为有自我意识,有对主体尺度的把握,人的活动是自觉的。人是自然界和动物界中唯一能够不受种属限制,把任何客观事物的尺度与自己内在尺度统一起来创造符合自己需要和理想的对象世界的存在物。”[2]从这句话可知,所谓“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是为主体所把握的“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属性、本质、规律”,所谓“内在的尺度”是“人自身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形成的本性、需要、目的”,也就是人的整个生命的自由和自觉。

总结一下,笔者认为关于“三个尺度”可作以下的定论:

“动物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是指动物这个主体自身的尺度。这个尺度的拥有者和把握都皆是动物自身,与人无关。相对于人而言,它是客体尺度。对于动物而言,它是主体尺度。

“任何物种的尺度”(又译为“每一种族的标准”)是为人所认识的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属性,本质和规律。它有主体意识的渗入,但侧重于客体。它是人这个主体中的客体尺度。

“内在固有的尺度”(又译为“内在的尺度)是人自身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形成的本性、需要、目的”,即人的生命自由自觉。它是人自身的主体尺度。

(二)对“美的规律”和“按照美的规律建造”的误读与审理

马克思在上述引文的最后写道:“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在这句话中,我们不可不注意两个词,一个是“因此”,另一个是“也”。“因此”表示前后是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文中前部分是“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原因,而不是“美的规律”的原因。“美的规律”是一种审美标准或法则,而“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是一种审美活动。二者从性质上来说是不同的。此外,这段句不是对“美的规律”的描述,也无意在于分析“人按照美的美律来建造”的根本原因,马克思着意点在于分析人和动物在生产实践中的不同。最后提到“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只是其中不同的一个例证。也就是说前因可以产生多种后果,这一点从“也”字可以看出。所以,不可将前部分叙述当作是对“美的规律”内涵的阐示说明,也不可将后部分当作前部分的惟一结果,更不可把“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等同于“美的规律”。

曾簇林也认为,绝大多数论者都把“美的规律”和“人也按照美的的规律来建造”做了混同,美的规律是客观的,只具有客观性 。“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是对作为主体的人的实践的特点的表述,是主体客观的统一。他看到二者的区别难能可贵,可是说美的规律是客观的笔者不敢茍同。他还提到“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是艺术主体的审美活动,是在艺术生产中作为主体的人的审美念识的对象化,而主体人的“对象化”离不开对象客体的“人化”,所以艺术生产中主体的审美意识的对象化也有它的规律,这就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规律,或者说是主体活动的规律,它是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主客对应规律。这样的分析是正确的。所以虽然引文中不在讲“美的规律”,但其却蕴涵在“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是艺术主体的审美活动之中。而引文前部分是这种审美活动形成的原因,据此也可得出“美的规律”形成的原因及一般性的特点。这是马克思这段话给予美学的贡献。但是完全准确的诠释“美的规律”基于这段话是远远不够的。

(三)对马克思著作原文的误读及审理

杨曾宪认为,《巴黎手稿》不是马克思的美学著作,马克思并没有建构并完成自己的理论体系,虽然马克思的确有天才的美学思想。因此应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的遗产包括美学遗产,不应轻言马克思主义美学,更不应自称“马克思主义美学家”,借马克思的招牌下人。他说,即使马克思美学己成为体系,也不应当成为美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归宿。

美学研究应当是开放的,方法也可以是多样化的,但唯有这种从本本出发的“经典演绎”方法不应提倡,因为它不仅早已为经典作家深恶痛绝,而且将贻害美学研究本身。在他看来,所谓“经典演绎”方法,最终都变成了“六经注我”,彻底的唯物主义导向了主观唯心主义。

这样的论断是清醒和明智的。

很明显,开头的引文主题并不是美的规律问题,而是人的劳动本质问题。劳动在这里被当作人的类特性的集中体现,当作人作为有意识的类存在物的自我确证,当作人的现实的能动的类生活。其中关于人的生产和动物的生产的比较也是紧紧地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的,是对这一主题的阐释和引申。马克思提出人的生产和动物的生产存在着一系列质的差别,其中之一便是:人懂得“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这正是这句话中“也”字所表达的意思所在。可是大多数人却没有注意到这个“也”字的作用。与人相比,动物则毫无美的规律的意识,更谈不上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马克思的着眼点只在于指出这种差别,因而在美的规律是什么的问题上并末多花笔墨。我们自以为觅得真传本源,多少有些给马克思乱戴帽子。

我国美学界普遍认为美的规律与两个“尺度”(即“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和“内在的尺度”)有关,于是,一涉及两个尺度的具体所属及其内涵便分歧重多。其中流传最广的一种观点是:“种的尺度”属于客体,“内在的尺度”属于主体,美的规律就是这两个尺度的统一,具体说来,也就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在笔者看来,这种见解虽有相当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重新加以审视。简要言之,它只是揭示了一般的生产规律的内涵,尚末揭示出美的规律的特殊内涵。诚然,生产劳动是人为了满足自身的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从一开始就有明确的目的,所以,自觉的目的性是生产劳动的一个基本特征。同时,人只有通过反复的实践,掌握了客观事物的属性与规律,并且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所以,生产劳动又必须是合规律性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可以说是生产劳动最基本、最一般的规律。人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自然也要以此为基础,却又不限于这两方面的统一。因为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人类按照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生产规律,生产了不计其数的具有使用价值、能满足人的生活需要的物质产品,但是这些产品末必都合乎美的规律,都具有审美价值。那种把美的规律与一般的物质生产规律完全等同起来的说法,显然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把特殊的问题一般化了。这就好比我们用动物的内涵来阐示蜜蜂的内涵一样,只是阐示了蜜蜂最一般的特征,而未能揭示其特质。

不过,在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中把美的规律引入人的物质生产实践,认为“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这本身在美学史上就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在马克思之前还从来没有人这样说过。虽然马克思末曾明确阐述美的规律的含义,但是他关于自由劳动的一系列论述己经为我们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语境和线索。既然“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是自由劳动的一个重要标志,那么自由劳动的某些特点也可以说就是美的规律的内涵的某些特点,这二者是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和统一性的。概而言之,如把这段引文加以美的规律方是人的生产劳动不同于动物的生产的主要标志面的分析,大致有这样四层意思:第一,按美的规律来建造物体是人类以生产劳动为中心的社会生活实践的一个基本特点,动物与此毫无关系;第二:美的规律应当符合不同的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律,它是千差万别、丰富多彩的;第三:美的规律与人类以生产劳动为中心的社会实践的目的性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第四,美的规律是具体、形象、生动的,而不是概念、抽象、理念的。王向峰,朱立元等人也如此概括。所以,张远贵以此概括出美的规律的一般特点:“美的规律就是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按照客观世界不同事物的规律性,结合人们富有个性特征的目的和愿望,来改造客观世界,不仅引起客观世界外部形式的变化,而且能够实现自己的本质力量,把这一本质力量具体地转化为令人愉快和观赏的形象。”[3]这在一般性上概括出美的规律的一般特性,但是远远不能揭示出美的规律的特殊性。也就是说,从马克思的这段话中寻找美的规律的准确,完整的内涵本身在方法论上就是错误的。

 

二、对“美的规律”探讨的一点建议

何为美的规律呢?  我认为应在审美活动实践中,事物(包括人)何以美的事物,何以具有审美特性,何以成为主体的审美对象的规律。

关于对“美的规律”的理解历来有主客观之争。蔡仪认为,美的规律就是美的事物之所以美的本质,即:任何事物,凡是符合美的规律的就是美的,不符合美的规律的就是不美的;反之亦然。因此,事物的美与不美,决定于其是否符合美的规律。他特别强调美的规律的客观性。陆梅林在1997年第一期《文艺研究》上谈美的规律,他认为美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就存在,他坚持美的规律的客观性。持此种观点的还有曾簇林。而朱立元不同意陆梅林关于美及美的规律的纯客体性、纯客观性的基本观点,强调美及美的规律的主体性、主观性的一面。他认为,首先要分清美的规律是自然规律,还是社会历史规律。他说,社会历史规律是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后才形成的,它虽然是有不依任何个人念志为转移的作用,但它的内容本身包含着人的主观目的和能动性方面,而美的规律,在他看来,无疑是属于社会历史范畴,因为它无论如何同人、同人的目的活动分不开。笔者以为,单说美的规律是主观的或客观的都有失偏颇。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中,规律指的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规律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人看到“美的规律”中含有“规律”一词,于是把美的规律也说成是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其实,在一些西方语言里,表示规律的词语,如英语的Law,德语的G e se t z,既可以表示纯客观的东西,也可以表示由人所规定的东西。所以,规律一词有时也译作法则,法律等。马克思也曾在人为自己立法的息义上使用过规律一词。例如,在《资本论》中,他在论述建筑师的劳动特点时说:“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己经在劳动者的想象中存在着,即己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规律就是由人为自己设定的劳动目的构成的。不过,目的一旦设定并付诸实施,对人就具有了类似客观规律那样的规定性和制约性,成了人的意志必须服从的东西。之所以称为规律,就含有这一层意思在内。尽管如此,仍不能将其与纯客观的规律混为一谈,因为它既是目的,又是规律,一身二任,而目的说到底它毕竟出自人的精神活动。这一例子表明,对马克思所使用的规律一词决不能做简单划一的理解,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所以要理解美的规律,必须在审美的实践活动中,将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联系起来看待,才能得出美的规律的真正内涵。试图光专注于单从客体或单从主体中寻求美的规律,是不完全的。笔者认为美的问题不是形而上的本体论问题,美是一种价值;美学研究应从关注心与物、精神与物质何者为第一性,转向关注主体与客体关系,从关注实体范畴、属性范畴,转向关注关系范畴、价值范畴。同样美的规律也就是主体审美客体的实践的规律。

三、结语

美的规律的讨论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是我们必须面对和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但是将问题的探讨局限于某一理论著作的分析,尤其是局限于对马克思著作的断章取义的臆想之中,是不足以解决美的规律的问题的。而只有既深入研究关于美的规律中经典著作,又面向美的实践活动的宽畅道路,才能在思考和体验中得出美的规律。所以美的规律既应符合形而上的逻辑论证,又能经受形而下的证伪和证实。多年以来,大家只将眼光盯在马克思的一小段只提及“美的规律”的文章中,开始想当然的臆测,无疑是坐井观天。无论你的想象力如何丰富,也只能的在问题的边缘隔靴搔痒,永远不能到达内核,获取真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96-97页。

[2]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美学》19988)第28

[3]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美学》19978)第64

《手稿的美学解读》 王向峰  辽宁大学出版社 20041

《“美的规律”说综述》 翟洪涛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01年第4

《对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论述的再思考—兼答 曾簇林教授》  朱立元《学术月刊》2000年第3

《马克思关的规律论新解》徐正非《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

《关于“美的规律”的论争及辨析》何林军 《社会科学家》2002年第11


最后更新[201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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